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力成本,我们会发现如果按照税务处理,那么企业将少缴所得税、甚至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如果根据成本法进行纳税,那么企业往往就要多缴纳一笔所得税。对于人力成本的税收管理还是比较麻烦的,特别是在一些行业,比如金融等行业,有很多政策规定可能更严。
1、对金融企业支付的个人客户服务费实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个人客户服务费,是指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或基金等金融产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佣金、补贴等。在现行营业税政策下,个人客户服务费可以免税销售。但目前国家已经对个人客户服务费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而现在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
2、金融企业在向个人收取“保证金”等业务提成时,应根据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
按照规定比例从个人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加收20%的滞纳金。金融企业根据“业务提成”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金融企业“提成”给个人是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将收取的“业务提成”也计入劳动收入里,那就可以计入员工工资。企业应将此类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3、金融企业为员工提供商业保险业务发生时,将个人应负担的商业保险保费计入公司成本后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金融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员工个人应负担相应商业保险保费不得计入企业成本,但经金融企业同意,可以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标准内,从个人取得的保费收入中扣除。因参加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标准内扣除。未参加重大疾病保险或者未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保险待遇的人,其未参加保险金额标准与未享受上述待遇人数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标准时,保险公司不得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调剂社保基金支付给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以及按照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支出和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允许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分红回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9号)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分红回报业务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分配红利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激励制度”所称“股利分配”范畴。
4、对提供支付给个人的劳动合同外包服务实行增值税“以票控税”政策,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五年内(从年度终了之日起),将上述劳务合同退回用工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其自行研发的相关技术成果、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人力成本行业可以适用增值税“以票控税”政策了。同时,企业退回给个人的劳务合同也是在一定期限内的,这有利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实施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如果五年未将退回劳务合同退回用工单位,则视同放弃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抵减相应的应纳税额。而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金融等行业,对于一些特殊企业来说会更加严格。比如对一些不符合税收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风险点较多、不易进行发票控税的中小型企业而言,上述政策就可能更加严格。
5、为客户代开发票,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收入,按规定应当计入销售费用中扣除。
在代开发票的过程中,可能需要企业支付手续费,这个手续费就是我们常说的“手续费”。对于人力成本,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说法。比如“请员工吃饭、买礼物、发红包,这是对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中所给予的帮助”。那么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对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