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升机制、培训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加强职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完善政策,将对高技能人才与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待遇进一步放宽。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对部分领域存在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这类企业存在招聘渠道单一、工资支付周期长等问题,一些求职者或担心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求职无门,或就业后待遇下降等问题。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媒体关于人力成本相关话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1、人社部: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促进就业创业

《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33项改革措施,推动职业准入目录动态调整,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技能鉴定、职业资格鉴定,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评判,依法保护技能人才权益。改革职业资格目录管理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建立职业资格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就业形势调整新的职业资格库。鼓励企业自主开展评价、自主开展培训、自主评价。完善评审条件,增强自主发证能力。鼓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业资格评价。加强对社会认可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评估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具备条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按照职业(工种)认定的职业(工种)可不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并予以认可。

2、财政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据中国财政新闻网6月25日报道,在不久前召开的“创新驱动发展,财政为你插上翅膀”财政人才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更多地参加职业资格培训,鼓励更多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就业创业上给予支持。支持高技人才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支持企业以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培训。对企业职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给予奖励或晋升职称;企业可根据培训需求在工学结合、学分制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素质。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岗位竞赛等形式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职工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力量;企业应给予职工工种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工资总额基数给予补助;对在培训期间获得国家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称号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等情况。在就业创业方面予以支持。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制度和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取停发补贴、延迟发放工资等方式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形式为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等非生产性费用。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及其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大力推进技工教育改革与发展培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高技能人才在创新创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3、人社部: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当前,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已经成为促进就业创业、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2017年,全国各级政府投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经费累计达85.4亿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介绍,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来,我国技能人才队伍规模持续扩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出现了新的特点。突出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要求;突出企业职工培训主体地位;突出市场化改革方向;突出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服务市场需求的能力;突出企业职工培训主体地位;突出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突出产业发展需求等六个方面的特点。《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落实政策、提升能力四个方面提出了十项重点工作任务。下一步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聚焦重点任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考核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今后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我国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与劳动者同工同酬、按贡献考核评价和终身培训等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现代学徒制,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一线高技能人才报酬水平。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应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等次奖励或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竞赛等职工素质提高活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参加培训。完善劳动关系处理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优化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相关待遇。据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技术工人参与本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职工应当在试用期间或者离岗半年内参加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考核合格的;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工作累计满1年后,按照国家有关人员技能提升职业资格规定申请相应等级职业资格登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可直接申请认定一级技能大师;取得高级工以上(含副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当技能等级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报技师和预备技师、终身)职业认证称号;已获国家认定的一级或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成为省级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以增加一项。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评价可以获得相应荣誉称号和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