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的分类有:劳务派遣工、临时用工。劳务派遣中又分为三种:一是承包;二是租赁;三是有偿经营,类似于中介服务。在劳务关系发生时,应分别计入“(三)租赁费用”和“(五)手续费及其附加”项目。其中前两项属于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并在营业外支出中进行列支;第三类为利润分配。如果企业发生劳务人员流失、工伤事故、工资拖欠等事项引发劳动争议时,应先确认为应由公司承担的相关支出并计入“人力成本”科目。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五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费用。其中的医疗保险不计入成本费用,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计入其他险种支出。

2.工伤保险

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相关支出计入“其他费用”科目,不计入营业外支出;注意:一般工伤保险与职工所在单位不一致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依法进行劳动仲裁。仲裁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处理。

3.生育险

生育险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缴纳费用: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筹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②缴纳生育保险费: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取得生育津贴,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

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支付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规定给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档次由国家和企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国家对职工实行强制性保险和自收自支制度(国家不强制企业缴纳社保,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本人及单位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纳入最低收入标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时为其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将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负担费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符合规定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中。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向职工支付相应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具体办法。

5.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按月缴存的、有条件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配偶长期共同生活、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经济来源。职工不缴存或少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在其应缴纳额中扣减该职工在企业缴存比例内应缴纳的部分。职工实际缴纳的数额与单位缴存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超过部分不能用于购房、租房等交易。在缴存年度内,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便利条件的,可不计入缴存基数或比例并从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扣除。属于职工本人工资范畴内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在实际缴存过程中产生了单位要求职工补充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企业应按规定在财务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记录并核对职工本人账户上资金余额与职工个人工资之和,确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与职工本人工资之和差额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实际支付给职工本人部分计入“社保个人住房贷款”账户进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同期限基准利率上浮比例执行。

6.住房补贴等。

在符合当地的条件下,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包括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包括政府发放的货币性补贴和非货币性补贴两种方式。应分别计入“工资薪金”、“住房贷款利息”等科目。其中,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计入企业福利费;向员工支付的商业定期寿险的保费或赔偿金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费用与工资薪金之和计算出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为其支付的各种形式费用,如伙食补助费、安家费、探亲交通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出差补助等,均可计入“薪酬支出”科目(见表1)。上述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额分别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如未缴纳税款而由公司垫付员工住房支出并由公司承担后,计入“人力成本”科目用于支付员工薪酬、职工福利以及与工资薪金有关税收等费用;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条件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支出项目可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收入、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标准前提下据实计算得出。属于企业发生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成本及相关费用中,不得在其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已经计入营业外支出或因职工福利费性质支出在扣除当年一次性转入企业其它收益账户的余额部分不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支付;企业已将其列为营业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不得税后分配。如果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了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可凭银行转账凭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以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员工或提供劳务方(如职工)各项福利费,可通过“薪酬计划(福利)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相关处理。当未发放工资而直接支付给个人时应当作为费用处理;如属于非正常发放或者与工资薪金无关的补贴支出和职工福利费等其他收入暂不确认入账。应分别记录在册人员所得额为0,其发生额可以冲减成本费用或者转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