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是指企业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基础上增加加计扣除20%(按六项扣除政策)人力成本是指从事生产、工作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以及与职工福利相关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支付给公司的规章制度内的其他报酬以及与此相关但是属于长期(1年以内)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重组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8号)规定,对于资产重组中取得的所得和因产权发生转移而收取的各项款项之间形成的现金流量净额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退税。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从原所得中扣除:(一)对单位来说员工从事特定活动(如捐赠)支出应作为一项成本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抵扣;企业发生该等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除外:(一)以货币资金为短期投资;(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机构资产投资组合类产品及其他资产取得该项收入;(三)其他财产性权益投资基金取得该收入。企业在其销售收入以外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者之间发生并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能够税前扣除。人力成本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121号)

一、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了六项人力成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所称职工工资薪酬是指由职工和其实际控制人共同负担的工资。其他所得包括:教育附加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前扣除政策

1.工资薪金:(1)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2)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3)职工为本企业或所属行业提供福利或者劳动保护支出。(4)工会经费。2.福利费:(1)福利费支出按照当地标准核算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规定提取;(2)按月平均发放或者部分发放且不超过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范围内的补贴。3.工会经费管理:通过工会经费管理专户报销工会经费支出。

三、支付方资料要求:

企业与其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支出要与工资薪金、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相分离,支出凭证要明确列明单位或者个人名称、支出金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支付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支出凭证应当加盖公章。否则,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税前明细账。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凭证由企业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真实性承诺。

四、支付方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报酬

企业和职工约定在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之外的其他报酬,不属于支付方与支付对象的约定,不需要取得企业提供的相应发票,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支付对象给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实际给付款项作为一项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五、与此相关但是属于长期的支出企业因其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工资薪金、福利费之外的长期项目支出扣除限额以上,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500万元(含)部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0%扣除;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含)部分,应将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税前扣除项目的款项作为一项成本在计算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6.特别说明:1.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情形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自然人可以分配给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而不予以分配”之外的其他报酬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