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成本计算方法有很多,如:固定工资、劳务派遣、员工福利费;计件工资、年薪制工资(包括按法定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非税前补贴。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的业务分为:销售(服务)和生产两个部分,销售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非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对企业所有收入和支出进行项目划分时,应将主营业务成本与总销售费用合并计算。会计制度没有对人力资源支出进行分类,导致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合理。这里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怎么划分这两个科目。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正确确定业务性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以成本法”的分类原则:本账按照所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和相关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登记(记录)。
1、工资
根据“工资”科目的核算,企业发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按照本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的其他工资支出,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生产辅助人员”包括车间主任(班长),车间副主任,厂长,经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包括业务员,营销人员和生产辅助人员,如产品检验员、技术开发人员等。企业为每一特定用途的人员支付费用时应当在“劳务支出”科目下登记,并计入“管理劳务人员”科目。
2、福利费
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福利费(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统称为福利费。包括: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职工福利费;已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福利费;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和抚恤金(含已建立正常去世工资福利制度的职工家庭成员或其子女因病休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补助等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劳保用品、医疗用品等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支出:如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住房补贴等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批准由福利单位承担或者由个人负担的其他支出:包括购买住房或支付住房贷款利息等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或不能税后弥补的其他支出:包括员工已离职但尚未取得合法凭据而支付或补发的年终奖金和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多计提或少计提等支出: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或未按照规定可以税后补偿或少计提等支出;福利待遇之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职工探亲费、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交通费等支出。借:本科目核算与工资相关财务会计处理和利润分配会计处理,明细科目之间存在余额调节关系。本科目应当设置“其他费用”栏次。
3、“劳动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工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一部分,缴纳标准由本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财政统一负担,在一定时期内逐步扩大覆盖范围。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指在我国规定的统筹基金标准以内,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以货币形式体现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1%;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是3%;失业保险费率是2%;工伤费费率只与职工应得个人薪酬挂钩,缴费年限可以根据其实际缴纳缴费的年限确定。
4的员工福利费
员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福利,包括职工食堂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补贴、职工教育经费补贴、职工带薪年休假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费、职工福利费等等。具体会计处理如下:a)计入本科目。b)借方:应记录职工福利费支出明细账,应采用现金/银行存款形式;c)贷方:应记录工资薪金,和个人领取的有关福利费的明细账,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d)科目余额:主要指各生产单位分摊以后年度员工福利费的明细账、应计提福利费总额中属于当期费用范围的部分。
5、劳务派遣与外包员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员工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工资数额、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关于劳动者的基本纪律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对劳务派遣公司与受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进行审核后,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费用直接计入营业支出科目,即“工资发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