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工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与实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本企业货币性经费支出(包括货币资金、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包括正常工资、基本工资,以及经社保管理部门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工资》在第一章中对薪酬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企业人力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员工进行工作量增加,而工作量成本没有变动时,还是要按照劳动报酬和实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因此在日常用工中,应当注意了解不同类型人力成本支出核算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单位的人力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工资》的规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其他费用。单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总额是本企业货币性经费中的一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基本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资总额规定计算的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对于按照规定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应直接计入本企业工资总额账户。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应计入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福利性待遇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企业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支出,应当使用劳动报酬或提供相应服务。

二、劳动报酬支出

劳动生产率(HR Global Rate)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生产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达到相应要求时,工人的收入就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出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1、本财务费用由成本中的固定成本和实际工作中确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一般按月或按季发放,时应根据计算的工资总额提取。2、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的直接技术资料的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投入本企业不属于生产成本的其他支出,在取得劳务报酬时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在企业已按照工资总额平均分摊到各单位时,根据各单位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计算确定的方法确定。

三、为劳动者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以及为提供职工福利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职工福利》的规定,本企业在进行工资核算时,应将各种职工福利项目包括为满足本条规定所需资金而发生的支出,计入“经营管理费用”;为提供其他职工福利而支出的费用,应记入“工资”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职工福利费》规定,用于员工福利以及支出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纳;对患病或非因公出差所用交通工具(如飞机)按规定报销;购买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员工提供子女教育及赡养费(包括父母、配偶)等各种补贴。而提供一些职工福利是在“工资”科目下核算,因此,在进行工资核算时,应将相关费用分别记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科目或者计入成本。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无法计算到实际发生的成本。企业在此项支出发生时可以直接确认相关利润即可。

四、企业发生其他人力成本支出。

比如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和行政人员、业务人员薪酬。另外,有些企业会在“其他人力成本支出”一栏中注明:人力成本不属于“工资”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劳动合同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号)明确指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劳务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除确认业务收入外,企业应根据合同向购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取得收入总额14%的手续费以及其他支付义务的合理费用,包括与此交易直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等支出;属于当期损益的,应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权益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工资总额以外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摊销的予以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个人因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应当计入“利息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企业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有价证券或者非货币性资产,除货币性资金、与此相关的其他支出外,应在发生时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