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不属于固定成本,因为它是与工作有关的一个项目,即发生在不同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过程中的任何成本。通常情况下有:固定人数工资(包含临时性);固定工时费用(包括临时性工时、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人员及技术服务费(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费用,以及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1、人员及技术服务费
人员及技术服务费是指企业为满足企业经营需要而向企业员工提供服务的费用,包括为从事特定工作所支付的报酬和向本企业以外其他单位支付的服务费。人员及技术服务费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费(包括企业对员工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形成的个人收入);劳动保护费(如法律法规规定除外);企业组织机构设立费;生产(含销售)成本(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等)和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或应由员工个人负担和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包括住房公积金按月缴纳。
2、工资费用分录
工资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直接支付给职工的现金支出和职工薪酬。包括职工福利费等。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奖金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保用品等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单位负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事项相关的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如保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指导线:企业为员工支付给其提供劳动条件应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报酬)以及为完成劳动任务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各项报酬;支付给职工支付或者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包括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与福利相关部分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而未由职工个人负担并计入当期损益和计入企业成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工资指导线项目。
3、工资成本项目设置规定
固定人数工资是企业为支付工资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费、超时加班费等。固定工时费用一般包括临时性工资(含临时性的)。即固定于某一时间上,在某一特定日期上工作的所发生的时间工时;非全日制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劳动时间指每日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达到18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包括每周工作时间(不包括夜班)。计算时间一般以不超过12小时为宜。在一个工时内完成规定动作的报酬或完成量累计达到规定标准的计酬天数。企业还应计算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所从事的劳动工种)及其工资水平。
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工资和奖金》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发生的同时,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折现或者资本化后,作为企业与职工谈判、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或者确认为当期工资、奖金和福利以及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同时,根据员工提供服务的情况,向员工支付的服务款项还应当确认为收入。对发生在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中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计入成本金额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与本期应提取金额之间的差额确定其是否能覆盖和匹配相应项目。在其他情况下,可以采用直线法计算计提。(一)确定直接相关系数:企业发生该报酬或风险报酬的确定原则之一是对于不确定风险或报酬以及与该报酬关系明确但是可能同时具有相应特征的经济利益相关业务。在其他情况下不能确定时才应当确认为收入。例如:某企业于2014年3月向其员工发放了5个月(含)工作时间且加班工资及奖金2000元/月(按每月固定人数计算)。上述计算结果不能作为一项固定成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是在确认费用项目后才确认为成本,因此应该将人力成本作为固定成本,其账面价值应小于等于职工薪酬。
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有关规定
人力成本是不包括在成本中的,因为它是由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成本组成。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将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力成本和所有花费的实际成本都视为是固定成本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如气候或劳动条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因此实际成本通常比该成本更高。如果能够取得有关部门认可或证实(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话,该成本就应该在该工资中扣除。当然,这是会计上有争议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约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为有效固定成本。如果不是这样也没关系而是应该计入到利润中吗?不一定。因为这和职工工资有直接关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用一种或多种核算方法所形成收入时,在收入总额中相应计提固定成本和有关费用,并以此为基础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和摊销,形成固定成本。该成本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分摊在各项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