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工资》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水电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会计科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要对有关人员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估计,计入“营业外支出”。所以人力成本是可以算在企业成本中的一项费用。如果职工人数超过50人时不进行人工核算的话,会造成实际用工人数与会计期末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人力成本并没有算在企业的成本中,应该把它视为在成本中反映。企业根据各种规章制度确定了员工工资以及奖金等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一些其他人员费用等因素,把这些费用计入了人工成本中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所需费用……必须在取得有关票据或者凭证后方可支出”。

一、劳动报酬

在企业内部,员工的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劳动者本人负责。对于超过一个月的,可以按照支付工资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也可以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同的企业对于员工的工资支付有不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的设立,公司应当向股东依照本法出资。出资后,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并取得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员工签发银行缴纳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自股东收到出资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当将该公司设立时所欠职工的全部债务履行情况通知其债权人。尚未清偿的应当及时清偿其债务;但是不得被宣告破产。公司应当自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手续;逾期未设立的,该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成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其公司股份;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办理公司登记设立手续而尚未办理的除外。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同确认为递延收益类投资;对于投资收益类和股权激励类项目按照成本法核算以及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于未确认损益中出现的利润等,则要调整营业外支出核算科目,应按实际支付给员工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递延收益类事项,若该费用超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不含职工福利费),则计入当期损益;而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调整当期损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因发生但不限于以下三项费用:(1)为员工支付的基本工资数额;(2)职工福利费;(3)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所以对于这三个项目中涉及到人工成本是可以计入企业成本的,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就是

二、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编制会计科目时,将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人力资源成本中去,这就是将一个长期成本转化成人工成本,并不会产生很大的成本优势,所以也不会影响利润。如果是人工成本,是按照“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确认在当期损益中。会计核算方法:按生产经营成本归集费用计入人工成本,工资核算。不会改变企业利润来源。当发生损失时,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注意事项:按照劳动法要求,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内未被录用却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费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资以外的各项津贴和补贴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用管理。

三、其他人员费用

其他人员费用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而发生的除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外的其他日常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职工福利》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由企业承担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福利费、退休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符合规定的福利费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津贴和补贴,也应该计入人工成本才对。如果员工人数超过50人,企业就需要通过人工成本来进行核算,但是并不能直接计入人工成本,因为工资等其他费用需要按照税法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现象,例如员工使用电子发票等方式来规避这些费用的税前扣除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抵扣。比如,有部分企业利用电子发票作为员工福利等形式报销。这种情况会导致计算社保和工资有问题,而且这部分费用不计入到人工成本中去。我们要了解企业员工福利的相关政策要求也需要注意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