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了对工资总额的要求,并且还将工资总额的计算方式分为基本工资、补贴以及加班费和劳务报酬。但是人力成本究竟是属于劳动者本人薪酬,还是由企业承担人力成本?这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为了让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税务处理意见,建议员工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人力成本可以作为收入税前扣除的一个重要部分予以扣除。

一、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应该属于薪酬

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应该计入员工的工资总额,而是作为薪酬成本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作为工资费用。员工为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之后,企业为其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社保等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image_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不属于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福利待遇或者劳动保护情形,不属于职工福利。应当计入企业成本中列支。”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应属于员工本人发放给企业员工个人或其家属为其支付的工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单位发放工资范围,而属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个人投资收益。因此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也应该属于企业在职工福利费范围内。因为其性质与企业所得税有关,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动者个人收入扣除是有一个限度的。对于没有规定扣除的部分(例如以奖金等形式发放)应当计入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极易导致“工资薪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问题发生。

二、补贴以及加班费可以作为员工薪酬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补贴支出”应按规定纳入职工薪酬扣除。该规定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财税[2009]120号文件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向员工发放或支付给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和加班费也可以税前扣除。依据上述规定员工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核算中的员工薪酬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此外,公司为员工发放补贴和加班费应当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额时也可以予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8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及相关方的各项补贴(包括福利费)可以作为员工个人实际发生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成本费用:(一)职工薪酬;(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或者已经发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包含为职工缴纳保险而发生的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安全生产费用补助;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规定就属于员工本人薪酬部分可以合理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也是比较特殊情形:如果员工所在企业属于对工资薪金制度改革以后实行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标准,则该补贴不允许作为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三)加班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员工如果每月正常发放薪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应当由专人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可以以年底员工工作任务繁重为理由未安排其休息为由发放加班费或按照法定节假日发放补贴;如果

三、劳务报酬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劳务费予以扣除

劳务报酬的扣除,主要是指个人从事非营利性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支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32号)第二条规定:“一、对于从事各种劳务活动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和误工补助,以及与其相关的福利费和非经常性损耗,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费用。企业向个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其他所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从扣缴税款中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扣除标准不得低于实际发放金额。”

四、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收到的款项,为用人单位支付的手续费、补贴或者其他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内扣除。上述规定中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与福利有关事业单位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从事货物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并由本人承担后果的支出,准予扣除。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扣除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按照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支付给职工发生的工资薪金薪酬”。这就意味着人力成本在其他企业收入中是可以抵扣(费用)收入税前扣除了:人力成本税前扣除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或者由于纳税人自身原因不能取得有效证明资料或者信息而发生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支出税前扣除费用,企业在为其发生上述支出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经营成本中人力费是否属于企业员工个人工资总额”内扣除标准中扣除有关税收的问题,如果是的话,就会有以下税务处理问题:公司提供劳务支付给员工工资后,其实际发放给员工个人(企业)和个人并未形成书面协议的,则不得在个税申报时予以扣除(实际发生)。该部分扣除项目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否则有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税项税额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处理而需补扣税款等风险措施,导致企业少交所得税费用或者增加企业负担;同时会降低企业的资金周转率、生产经营效率等财务指标,也会给企业造成税收风险,对企业业务经营也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因此建议在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