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部分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所称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选择按照5%或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统计,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约1.2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及相关服务业新增减税规模最大。对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业内人士认为,本次税负降低覆盖的范围和力度都是空前的。其中包括人力成本,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之后,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成本的上升,而且还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解读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人力成本纳入抵扣

此次“47号文”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和标准,将人力成本、住房租金、房租、物业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此次扩大了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原营业税进项税改征后适用营业税税率的部分调整为适用税率并实行申报抵扣机制。对于纳税人在原营业税下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器具、建筑材料、生活用品”中相当于销售额部分(不含增值税)扣除后的余额为进项税额,按照3%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对销项税和重复性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主要是对增值税进行征税,其基本作用是调节消费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

解读二:取消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转出制度限制

据了解,目前在试点行业中,除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在实行征收率5%或3%征收率的纳税人都存在一些进项税额转出制度限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设计变更等情形不能继续进项税额转出的,其已抵扣的税款可以在转出后5个工作日内转回至原销售方”。47号文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转出有关规定或者未作转出处理的,可以继续转入。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条明确:转出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规定将尚未抵扣或转出增值税部分按规定处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发票或者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项税额不足转出时,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申报缴纳税款。“此前规定没有执行到位导致纳税人选择转出或抵扣出现了问题;第二条明确了‘不能按转入当期转出’等相关规定,保证了改革红利能够顺利落实到制造业和其他行业中。”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许昆林说说。根据公告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凭证)后视同销售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购进货物发票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了专用处方或者用于税务机关管理目的非专用发票后,应当办理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税务居民凭证)手续。”财政部税局司副司长任鸿斌说,47号文取消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中类似服务业进项税额转出制度限制,有利于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期抵扣并减轻税负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方便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减税政策措施和抵扣政策。

解读三:扩大货物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对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按照5%或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试点行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个人取得不动产支付手续费、补贴以及相关税费可选择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措施将减轻试点地区纳税人特别是小微企业税负。上述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不动产,按照“购买时”扣除相应年限的不动产,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采取分期抵扣方式的,从其确定的分期抵扣期限内择机购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核算并申报纳税后,原按5%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的,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选择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简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间等方面为纳税人减负措施落实提供了更加便利。

解读四:允许企业分期抵扣进项税,提高了投资收益

47号文明确,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自购进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取得认证认可文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确认的认证认可文件抵扣进项税的,允许分两次抵扣。对于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允许分期抵扣。“允许抵扣”主要针对的是上游供应商在不改变货物真实属性和技术先进性的情况下,分期购进的货物。同时,在此规定基础上,鼓励企业采用“先购进后分次抵扣”等方式,尽可能多地提高投资收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企业投资收益,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出口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这样更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壮大。”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江平说。中国税务学会财税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李安认为,对于生产销售货物来说,如果可以分多次抵扣,则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营灵活性和更多收益。

解读五:减轻服务业税负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

“根据此次增值税改革,我国将原来以营业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调整为以13%为增值税税率的增值税制度、16%的税率和10%的总税率,并将制造业税率从16%降至13%。同时,扩大建筑业税率范围,将建筑业现行13%的税率降至9%。”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的同时,制造业等行业税负也有所下降,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对经济转型升级也具有积极作用。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本次增值税改革主要涉及交通运输、建筑、采矿业、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等行业。其中营改增后,试点行业税率为11%,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13个行业实行按5%的营业税税率征收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此次增值税改革对提高企业税负起到了一定效果,同时也减轻了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该负责人说。

解读六:将适用16%税率的应税服务,改为16%征收率即征即退,可转登记后再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试点纳税人已选择按1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动产转让等不动产,仍按照原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郝立新表示,47号文明确原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行业原有税率政策继续执行。同时,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增加了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和农业产业5个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如果选择按1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将不再可以退还。”郝立新说。这一变化主要是考虑到很多纳税人有转登记需求,但转登记之后不能再进行抵扣。此次,对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采取即征即退方式缴纳增值税后,纳税人将自2023年1月起可以转登记为其他一般纳税人(注:转登记前已按16%征收率开具发票),也可以再继续抵扣增值税个税。郝立新说:“这一政策将对企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好。”(中国证券报)

解读六:“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企业”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六条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9号)规定的投资期限未满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等权益性投资业务,应按照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工作,且不得抵扣进项转出。试点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投资非居民企业发生投资业务并取得被投资方开具的商品和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后即可取得合格凭据。因此,在2023年以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相关税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在以后年度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