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力成本不是一般的财务费用,它很难成为财务费用。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企业对人力成本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人力成本可以说是企业的“稳定器”。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将人力成本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人力成本也常常与财务费用一起成为“税前扣除”科目,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关就对人力成本能否纳入抵扣作出了一些规定。本文拟通过对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经验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提出我司在从事涉税业务过程中将会遇到问题或者遇到政策困惑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所得项目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两个个人所得税项目,分别是个人所得项目(Tax Company Protection)和个人所得项目(The Tax Private)。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两个个人所得税项目,一个是个人所得项目,另一个是个人所得项目。而个人所得项目是指对个人所有经济利益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并对其分配比例进行规定的项目。根据美国税局发布的《综合个人所得税法手册》的规定,“个人所得项目”是指个人直接从其雇员、配偶、父母或子女那里所取得利益或收入(以所得计)中的一部分作为个人收入。另外,《综合个人所得税法手册》中还规定了一个以个人在各经济实体中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为项目的部分,即工资薪金为“个人工资薪金”,工资薪金为“直接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奖金和其他工资薪金为“个人在各经济实体中所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具体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和津贴”,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二、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的六种人,特别强调的五种
加拿大税法第13条规定,个人可以是雇员、退休者、雇主和其他纳税人。雇员的雇主和雇员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雇员的雇主是雇员的父母和子女;雇主的雇员或者亲属;雇主的雇员是个人;雇员的亲人和子女;雇主的配偶或子女是受雇的个人,包括雇主是与该工人没有关联利益关系的雇员的配偶或子女。特别强调的五种人包括非加拿大公民、加拿大人和无永久居留权人种。除无永久居留权人种以外的人在加拿大的任何收入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非退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退税所征税额),或者即使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亦无法被申报收入的个人都不能申报所得(退税所征税额)。另外,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还规定了个人可从该纳税人扣除税款或申请退还已预扣税额的情形:在纳税年度内可以获得扣除,但必须有相关凭证;符合条件的免税项目以及不能计入扣除项的其他项目除外。对纳税人和受益人而言,扣缴税款或申请退还免税项目以及不计入扣除项的其他项目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凭证。
三、英国:《税务与财产法案》第8条规定,企业用于其员工支出或者管理员工支出但实际没有产生收益并可以抵扣个税的,可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抵扣
《税务与财产法案》第8条规定,“企业用于其员工支出或者管理员工支出但实际没有产生收益并可以抵扣个税的,可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抵扣。”英国税务机关同时规定:如果员工有合理开支可扣税款,则用人单位需向其主管税务部门提供完整的报销单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同时,《税务与财产法案》还规定:人力成本费用可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在本文中主要涉及到英国的税收政策框架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人力成本的定义,这就使得人力成本可以在我国进行税前扣除。
四、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人力成本可以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有着不同的界定,这既体现了各国税制的差异,也体现了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但是,无论是通过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则进行比较,还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制度和具体规定的分析来看,我们都应当意识到,人力成本并不是一般的财务费用,它很难成为财务费用,因而其本身是不能够作为财务费用来享受抵税优惠待遇的。同时,对于人力成本不能按照一般财务费用标准来核算进行抵税优惠的问题,可以参照国外对人力成本予以抵扣和退税的相关制度来进行处理。因此,对于我国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我们需要对人力成本进行纳税调整或者进行抵扣所得税,应当注意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的学习,以达到促进企业和个人更好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