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可以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劳动收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支付的费用,为运输、广告等发生的费用;接受捐赠支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报酬支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所得。是指个人从事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其他劳务所得收入为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支出。

一、工资薪金支出是一个不确定因素,但可以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的支出,并且只限于在取得所得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预扣预缴税款后发生的支出。

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扣除范围、标准等问题,税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实际操作中看,各地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地方对工资薪金所得税扣除条件和标准作了简单统一的规定: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其他所得的。2、劳务报酬所得:因本人原因在中国境内未实际居住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是指个人接受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给其作品或者报告作品而取得的酬金,包括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或改编收益等。4、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报酬: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专业活动时取得的劳动报酬(如咨询、设计等)可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工资薪金所得抵扣应注意什么?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可以从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抵扣;员工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其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技术服务所得,可以从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他所得中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单位承担了劳务报酬所得部分是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规定,除上述规定外没有其他所得用于缴纳个税,且不属于免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工资收入,也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范围;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单独适用税率表,并计算纳税;劳务报酬所得和居民个人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等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基本减除费用,按照每年5000元(不含10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但我国现行税法对基本减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另外,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没有统一的定额标准,所以如果纳税人所支付工资薪金项目不含免税项目,那么该纳税人就不能享受每月2000元(不含2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同时也就不能享受年终加薪免征个税政策。所以,该个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基本减除费用是一个例外。

四、单位承担部分是扣除以后年度工资薪金所得额需要扣除的费用,如果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必须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3%;第六条规定:企业在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照上述计算出来的各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全额由单位代为扣除。因此从人力成本可以进行抵扣的情况来看,企业在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时可以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