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覆盖是企业用工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劳动支付费用。所谓人力成本,是指企业用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品以及为其提供劳动相关的一切劳务(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它包括用人单位向雇员支付的各种奖金和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员工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员工个人在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后所应获得的报酬是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报酬中扣除。同时还要向职工支付加班费、奖励性工资、各种津贴以及与其所发奖金有关的补贴等费用,但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实际发生额为应交税费。职工福利费之外支出的合理费用,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员工薪酬

员工薪酬是指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对员工进行的由其劳动合同或劳动条件约定,或由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从员工工资总额中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各类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766号),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企业向取得劳动报酬的个人(含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支付给其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薪金、奖金和津贴以及补贴,以及与劳动者发生的其他劳务费。包括各种劳动报酬。包括现金薪酬,一次性奖金,福利费等。工资薪金支出中,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薪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扣除。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企业为职工提供保障,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社会的规定缴纳费用,形成基金。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其中,企业应依法为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劳动者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或者支付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部分费用不得扣除。企业应当将相应的费用计入职工教育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一经计入,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额不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可以不划分项目扣除;企业所得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一)为职工提供必需的教育服务或被征用后给予补偿支出。

四、与员工福利有关的补贴

与员工福利有关的补贴主要有五种:一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补贴,包括职工食堂提供的伙食补助费、员工防暑降温费、困难补助、职工住房券和慰问金等;二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如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福利等,或按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三.以实物方式支付的补贴,包括生日慰问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其他与员工福利有关的补贴如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企业发放给职工以实物形式所形成的长期资产(不包括住房)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五是按照劳务费标准发放的劳动奖励性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属于费用支出,应计入企业成本。其税率为:(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劳务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40号)执行。劳务费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