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因雇员而支付的、用于员工日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劳动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缴费以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结转以后会计年度。实务中,人力成本应作为企业当期费用进行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人力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劳动者报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规定的工资、薪金和福利的核算方法,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处理如下: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薪资、福利等费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按照“实际发生额”列示为“工资”;如果该成本已在相关项目中列示或实际发生额大于费用实际发生额的,应当按实际发生额结转相应费用;如果该成本未在相关项目中列示或不能合理地反映职工薪酬,则应按实际发生额结转相应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根据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将应付款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当期或“应付职工薪酬”中列示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中所列各项费用之和,作为当期费用并进行成本核算。另外,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职工薪酬》中其他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事项处理如下:在“实际发生额”列示为“职工薪酬”项目;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将应交税费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及《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工资薪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10〕3号)文件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用于记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薪酬福利费,不得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其中:薪酬福利费不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却不符合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而发生的薪酬福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职工薪酬福利费等属于员工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而发生的支出。在处理人力成本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酬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企业为雇员支付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应作为与个人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因此,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职工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工资作为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6号)精神确定。工资薪金中取得的所得,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以及与职工直接相关的补贴和奖金。个人取得其他所得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50号)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纳税。对于不同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扣除项目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其中一项以上所得均应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该等所得应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部分需要单独计算税额;超过部分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向个人所得税局申报代扣后补缴;对超过5000元限额部分,须依法加收滞纳金;对超过工资薪金百分之三十部分,不得加收滞纳金或向税务机关申报加收滞纳金;对补税额可以扣除的项目、数额和税率,均由相应纳税人自行确定。

四:工会经费

企业工会经费是指企业工会按规定从组织起来的全部经费中提取的专项经费。不包括按规定从企业经营收入中提取的补充经费和以各种形式和渠道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资金。工会经费按工会组织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表和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进行核算,列支费用时应在“工会经费”科目下进行核算。如果企业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委员会集体活动、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福利,支出时应单独设置“工会经费”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为支持和帮助职工开展工会活动发生的支出,可计入工会经费当年资本性支出;对于职工代表、工会会员提出的议案、提案等提出的意见等事项不需在资本性支出中进行分摊或直接支付费用;职工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代表”等人员费用处理。

五: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职工教育经费》第5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为满足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应将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有关科目,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准则第14号——职工教育经费”第5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单位用于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资金支出,应当纳入会计处理准则管理。实务中一般是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下核算,而不作为费用计入“工资、薪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