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工资薪金安排都属于人力成本。为满足企业日常经营的需要,在公司组织结构中,必须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职工给予合理有效的保障。人力成本是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产生,与工资薪金、福利等相同。但是它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增加,不能随着人员数量的增长而减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3号)规定,“公司职工人数较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并且对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旺盛者有一定影响时(指劳动密集型行业)”不能享受工资薪金所得税优惠。

一、案例分析

案例:某生产企业,2017年,该公司销售收入2200万元,成本费用3900万元,利润2000万元。该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共有员工148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134人。其中技术人员18人,管理人员7人,营销人员16人。2017年12月30日,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350万元,其中2200万元为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140万元为所得税优惠。同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函[2009]143号规定,“对于公司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没有收入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5年。该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详细说明。

二、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按照规定的顺序确定费用,并且实际发生的时间,不得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3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两年以上但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际发生且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等四类企业减按25%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适用比例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境内公司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上述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当纳税所得额时实际缴纳。因此若公司享受到工资薪金所得税优惠,则会增加公司利润,但由于该优惠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税优惠额度,且该优惠期限在五年以内。

三、处理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派遣费用,不能在计入当期和实际发生额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于劳务派遣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超过个税汇算清缴时,暂借“工资薪金”科目;期末直接冲减;不能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转入;在不超过5个月的期间内按照实际发生额结转下期。按照人力成本,计入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不作为其他成本支出,列入当期支出;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优惠;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比如 A公司为某公司提供职工薪酬(一次性成本项下的福利费不能计入管理费用,也就是允许税前扣除)5000元;另外还有一次性奖金、职工福利费等其他款项为50万元。如果扣除,则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转出;同时计提其他费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需完整版版权请联系我们。

四、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因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正常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项费用;不包括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因管理增加而发生的其他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3号)规定,“对因进行人力资源制度建设引起的企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薪酬成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上述情况外,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