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主要包括工资、薪金、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我国企业和个人都有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义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计算。因此员工薪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抵扣进度。一般在实际操作中,会将员工薪酬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相乘而得出人力成本率。通过计算可发现,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越高,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越低。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人力成本率。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纳税申报制度。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一个纳税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纳税申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的企业,应当在次年计算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对未办理年度税款清缴手续且不补缴税款等情形的企业不得在当年办理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以外的支出,准予扣除。在年度中间出现累计计算结转年限情形的,可以扣除。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已作计算滞纳金处理的,应当在终止处理后30日内办理退税;逾期仍不办理退免税业务的,应当自中止业务之日起90日内申报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自受理年度纳税申报之日起计算并缴纳税款后三十日内。具体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享受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超过按照规定标准扣除的数额,准予扣除;
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扣除后的余额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超过增值税税率表第四条所列项目允许扣除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限额扣除。其中所称限额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五项扣除限额,而非实际操作中执行的限额。由于不同企业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存在差异,因此,在计算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扣除到位。对于没有选择据实计算扣除额度的员工在选择是否需要进行税前扣除。
三、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地区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36号)等规定执行。
对于人力成本率,通常采用年平均工资乘以该职工工作时间,与薪酬总额的乘积得出,其公式为:企业全年实际支付给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各种费用扣除比例为:薪酬总额×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总额×(1-10%)÷12×(1+5%)=20%。这类支出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对于这些影响人力成本部分,可以通过在核定时对员工支付部分予以税前扣除。比如有些企业,会选择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工资、薪金、奖金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可以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