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支出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包括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其他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但是,不同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发展阶段等不同,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

一、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现金流量压力所给予的实际薪酬水平。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劳务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人数不超过20人的企业,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超过该职工人数2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20人的部分不可扣除。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各项补贴和奖金必须作为职工福利费入账归集核算,不得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超过上一纳税年度企业工资薪金总额30%的部分。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企业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实际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数额不超过其实际到手工资数额的部分(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现金、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核算。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或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企业取得其他收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中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其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人员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或冲抵,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年终加薪、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也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或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中扣除。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其他支出不予在税前扣除。因此,从税法规定看,上述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

等别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以计入研发支出:(一)通过实施科技项目而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以完成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为对象的研究开发费用;(三)通过实施项目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四)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方式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五)通过技术咨询际发生的费用;(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95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以计入当期研发成本费用计算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支出项目列支的研发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成本不属于当期费用的组成部分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