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人和家庭的变动而引起的成本。人力成本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技能水平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员工、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般工种。由于职业不同所致,员工个人的知识、技能、体力以及社会劳动条件等均有所不同。一般企业中可分为低一级人力成本和初级人力成本。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来说,不同性质的工资都有差别,但是从低到高划分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企业管理的人员,包括工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都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不分行业):初级劳动者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特定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从事其他经劳动保护的工种或职业(工种),即从国家规定范围内引进或培养并考核合格的员工。根据人力成本转换税后收入表第一条第(五)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向其他单位安排工作累计不超过4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如果个人有以下情况中一个月可以扣除部分工资总额:一是工作满两年(年)且单位为其支付个人未超过2000元工资报酬;二是支付的除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外其他所有收入(以下简称工资收入)与个人相关而支付给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1、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所得。其纳税义务与所得额的计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若干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53号)规定执行;按纳税年度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奖金-工资总额-其他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费用假设 A公司发放给 C员工2500元报酬,其中包括了:1)工资总额;2)除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外其他所有收入为2000元。其他各项扣除比例如下:(1)基本减除费用1000 (2000)=18000元;(2)工资薪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月扣除:一是工作满两年且单位为其支付个人未超过2000元工资报酬;二是支付除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外其他所有收入。3)工资薪金所得中“四项”所得:即子女教育收入、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因此 A公司在计算员工应纳税额时,应将“四项”扣除额计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费用。因此应从本期起算。因此不存在扣除限额。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是指企业为购买、出售或交换资产、有价证券等非货币性资产,而将其转换为货币取得的相关经济利益而支付给对方的经济利益。其性质是将资产转移到对方企业。属于不能改变其所有权,但可以提供服务及相关经济利益并与该经济利益相关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同时,将该项资产使用权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对方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担保、费用、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时对其所支付的对价计入当期损益(支出),同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时进行纳税调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是以支付商品费用取得,但不承担成本责任与损失而形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可以合理抵消商品成本与负债之差额所形成且应计入当期损益且不超过企业当期销售收入10%的差额。

3、职工为其提供劳务所支付的报酬

以职工为其提供劳务所支付的报酬,应按照支付给职工并由其实际参加工作当月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不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的款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定额标准的部分,准予以人民币支付;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是,该部分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之内的可以抵扣。也就是说,超过5000元/月·人/月。例如, A企业工资总额为8000元,公司给职工提供了一份为期4个月的劳务合同,支付给劳务公司40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2000)×4+2000-3500=28000元,即:根据以上计算可知,其月工资收入在4000元左右。那么如何计算呢?首先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假设个人实际参加工作3年来为该公司提供各种劳务,如为该公司提供劳务设计作业、包装策划等服务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知识指导等各方面劳务;向该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与费用;以及为职工提供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但不为企业所有但能够自行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能够实际发生且与任职活动相关的劳务费用。如果其不符合上述情形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履行劳务合同义务确实履行了其确定的报酬义务后所发生符合实际情况的扣除方式时,则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相应部分:计算到工资薪金所得中去。

4、对职工在企业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85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居民企业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时所发生的保费,准予在其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单位代扣费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不在税前扣除);未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企业在每个月月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已购买该社会保险企业不得从职工工资中予以扣除。而针对养老保险,则可以由企业支付单位作为被保险人进行购买。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取得工资薪金和其他所得的纳税人,其发生与其接受或者委托支付工资、薪金、奖金、津补贴或者社会保险期间所取得了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转让该收入时,应当扣除下列费用:属于居民企业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所得中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属于居民企业而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因此,职工在企业内对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进行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从其社保基金中支付给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因此本案例应当纳税所得额为100×20%=1700万元。而从工资薪金中可以扣除以上三种类型中的一个月限额内最高支出部分。需要注意:对于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不需要在工资扣除标准之外再进行个人扣缴部分税款时允许计入收入总额吗?这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没有免税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