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预算是企业在进行年度经济活动时,依据一定的技术参数和定额标准计算的,并将结果与费用、损失、资本及劳动等有关的必要成本、资产及负债,在经济业务中所发生的费用予以综合平衡加以确定的一种方法。人力成本预算包含了工资成本和劳务报酬支付。会计上采用人力成本预算(含社保费用)的范围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所支付给员工所需经费,如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经费;工资成本为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基本劳务提供及其他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合理收费,如各种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实际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必要损失。基本工资按年确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各项经济服务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职工福利费属于劳动报酬中一项或多项金额之和。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足扣除(不含补足金额)按有关规定处理。

1、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工资、薪金及奖金》的规定看,员工年终奖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的一种福利,具体包括:

a.奖金(年终奖):企业按照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的一种奖金性福利,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取暖补贴、伙食补贴、免费午餐补贴、员工福利费、职工通勤费和其他各种奖金等。b.津贴(年终奖):指企业在工作年度或连续工作期间向职工支付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年终奖)和外购津贴)等现金形式的补贴。c.补贴(年终奖):指企业按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含个人年度考核奖金)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的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金额(含个人年度考核奖金)10%的补贴(年终奖)。由于绩效指标不能反映员工实际表现,绩效指标本身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诸多变化情况,在不考虑具体数据条件下,采用年终奖公式计算结果也会出现较大变化。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给个人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报酬未超过法定标准或者超限额的,其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所以,当你的企业人力成本预算时,是否可以采用该项规定?答:不可以。因为企业对员工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均按规定执行,即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工资”和“奖金”)。企业在进行年度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都属于上述项目的合理支出范围,其中包括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手续费、资料费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项目。因此,对于人力成本预算中涉及到的这些内容,可以采用月入分配表方式进行核算(会计上可以分月按业务发生日期确定工资总额和奖金,但应将该时间作为当月工资发放标准)。同时,人力成本预算还可以根据本企业工资发放的具体规定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相应的工资报表及内部报表。

3、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0号)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个人应向扣缴义务人申报其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以取得所得的当日为一个纳税周期。每一纳税周期内,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代扣代缴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从次月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算其应纳税款。”如果选择“人力成本预算”,那么就可以不要求将职工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进行明细核算。如果选择“劳动报酬预算”,则企业的业务活动就会在会计核算上予以记录。

4、关于“自然人从事劳务、报酬业务时可享受不征税优惠”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3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人代表(以下简称企业法人);(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三)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所称独资企业的合伙人。上述人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规定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上述人员已实际工作并取得收入了发票,且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确属其劳务报酬所得。因此,自然人从事劳务、报酬业务时可以享受不征税优惠。但需要注意“享受不征税优惠”并不是所有税率都适用。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人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