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安排未来可能发生的实际或预期的经营活动,需要从实际获得的各项资源中估计出相应的成本费用,包括取得收入、提供劳务报酬、发生支出(包括人员招聘及培训等费用)、资产处置损益等。企业在财务会计中为判断应纳税所得额,会进行相应的计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则会进行人力成本。具体包括:(1)工资薪金及其他工资;(2)福利费;(3)津贴、补贴和与工资薪金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当然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个费用也是可以考虑扣除的。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经营成果以及税前费用的结转年限和税前列支项目,如果这些费用不能正常扣除,就要重新进行摊销了;但是,对于正常企业来说还是有可能进行年度调账来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国家一般是允许每年年末按一定标准确定当年实际发生、但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准确估计其上一年人力成本的,可暂估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纳税人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工资应为不含税金额,但因某些原因确无法准确估计其上一年人力成本的,可暂估并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暂估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取得不含税收入时,为合理确定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成本,包括直接人工成本、管理及技术费用、折旧和摊销费、长期待摊费用、财务人员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纳税人根据其全年期间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工资总额,合理确定工资薪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注意,由于某些原因确实无法准确估计其上一年人力成本的,暂估并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是否为不含税金额。但应将不含税收入在计算时单独列示,作为以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汇算清缴时调整。这种情况比较多。如纳税人为员工支付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又未足额缴纳或者有争议导致无法准确确定成本,纳税人可以先暂估当期应纳税款。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专项业务成本或服务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福利费、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但不包括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企业应当据实扣除。可见,所得税前所称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指正常发放给个人而未实际支付给个人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工资薪金金、福利费以及与工资薪金相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应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数额,允许扣除。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工资薪金及其他工资薪金计入了“管理费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吸收新雇员、科技开发、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按规定期限尚未申报扣除和办理纳税申报但实际支付给个人或者境外单位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处理?例4 A公司2016年12月向个人支付工资100万元。适用税率为20%,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企业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工资薪金及其他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四、当被暂估年度发生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各收入项目金额,再根据其相应成本费用分别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单位所负担的人力成本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可自行暂估并按其实际发生支出列支,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年度终了时调整。但调整事项的实质不发生变化,且不再对被暂估年度发生数额进行调整。一年之内无法确定实际发生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暂估收入金额。调整后,当企业对暂估金额进行调整时应先调整其计算结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和必要调整相关财务资料。对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会计与财务管理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5号)及其补充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人力成本在汇算清缴备案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生,因无法确定而不予调整。
五、当被暂估年度发生企业所得税费用超过10万元时,应当先以“工资薪金”项下暂估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本年度各税种应纳税额并于次年次月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规定暂估“工资薪金”项下暂估金额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费用化原则核算成本费用(不包括职工福利费等);对于没有暂妥金额(或者可以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也不能准确冲减;但,可以考虑进行适当调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三项中规定:“企业发生其他实际发生的收入扣除原预计支出后,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被暂估年度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按照国税函〔2009〕54号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规定可扣除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转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