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人力成本,是指按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主营业务相关或者间接影响经营成果其他因素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本规定所称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满足员工劳动需求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产生并由全体员工负担的费用。人力成本的计算方式包括:工资薪金支出(主要指各项薪酬+福利费),由职工福利费形成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和补贴等),以及因上述支出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劳务费的其他支出。员工福利费在企业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工会经费支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计算为企业提供职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职工福利性支出的部分;由于工资薪金缴纳部分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合理收费之外的费用(如住房公积金)取得的扣除。上述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开支。

1.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税前列支,由该福利费形成薪酬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和补贴),以及因上述支出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对于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工会经费支出(包括福利费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另有规定外,一律调整为正常期间工资薪金所得;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职工福利性支出的部分。以上相关待遇是企业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除上述费用外,在其他各项费用发生前已扣除的津贴等也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范围。例如,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交通费用所形成“职工福利费”,应该从劳务费中减去:(1)劳务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计入劳务费;(2)支付给不具备《劳动法》规定条件或其他情形的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总额;(3)发放给本企业在职职工而发生的“补充福利”所支付的“补充福利”。

2.薪酬支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超过其职工福利费月平均分摊比例。

上述调整应当按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但对少数特别优秀或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可适当调整。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计税基础,是在计算适用所得税税率时按照计税基数相应调整扣除的金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由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构成。关于奖金按月支付给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及家庭成员个人部分,其中奖金不得超过货币性奖金;员工奖励部分计入当期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发放奖金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工资薪金总额的2%。通知精神还可明确规定公司在发放奖金时不得扣除以下项目: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业务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按照规定可以扣除但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不得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但对直接从职工取得有关报酬、补贴、津贴,以及因发生上述情形从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员工支付各项待遇中取得合理收入而发生在这一期间内且相应占比较大的个人与企业间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经济利益,不得作为计算适用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项目入账。

3.对应分配的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以外的各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费用、父母养老收入和赡养老人支出,以及对个人就业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职工福利费开支时,可按规定扣除。对劳动报酬扣除的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计入“薪酬支出”进行核算,其他扣除项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规定和经济形势制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抵扣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福利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税前扣除、大病医疗税前扣除、住房补贴税前扣除除、丧偶抚养税前扣除、赡养老人费税前扣除以及对个人就业所作的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上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再进行税前扣除。

4.劳动保护用品等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劳动防护、服装鞋类;国家劳动保护用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或者采用国家统一的生产工艺制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衣、工帽、劳保鞋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劳保用品和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时,需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或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实际发生额确定税前扣除数额。不属于员工享受福利待遇范围内的其他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为其购买、支付的福利礼金、补贴、交通补助等。由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以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及补贴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出差住宿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警讯费用、市内公用设施维护维修费用、职工福利待遇费用以及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为员工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5.工会经费支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福利性支出,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职工福利费;(二)基层组织运行费;(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基层组织运行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取得补贴的,可作为“基层组织运行费”核算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未规定从工会经费中提取专项经费的,不得作为其他项目。基层组织运行费包括按规定取得的基本工资、基本奖金、补贴、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补贴等名目。对于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各种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绩效奖金和津贴。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劳务费的其他支出,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应当予以扣除。

上述人力成本内容,应当分别计算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以及职工福利费,以及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对于以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方式取得薪酬而未实际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企业按有关税收规定予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发放职工福利费而未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支出项目处理。职工福利费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企业为其支付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费用;另一种是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项目处理的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支付给实际承诺人或受益人不超过5人或承诺人承诺不超过10人的,可按不超过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实际承诺人;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据实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