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减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支出,为职工支付的薪酬;符合条件为职工报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支出。同时规定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关于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个人支付的现金和货币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劳动报酬、奖金和其他性质收入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与劳动报酬有关支付的各种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到社保缴纳期间的工资薪金不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并应纳税所得额。故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自行缴纳税款;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与经营活动有关部门支付给个人及其员工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本人原因未按期返(补)薪,职工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该公司从事机械设备的制造和安装。2018年5月,公司在甲公司租用了一厂房作为员工宿舍。2023年1月,该职工发现自己不能按期返补了7个月的工资。2018年12月5日,该名员工因本人原因未返(补)薪。2018年7月,甲公司与乙方某车间发生劳动争议一案并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外,人力资源原始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人力资源原始性成本,是指直接用于员工劳动生产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股东向公司投入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加上最低出资金额”;第三十八条规定“出资不足、除依附情形外,应当以货币方式向公司退还”。
二、税务处理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上的结论:企业因提供人工资源而发生各项费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准予扣除;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所提到的上述费用属于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属于可税前扣除项目);按照税务规定属于企业法定工资薪金和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企业的税前扣除应符合相应规定:企业属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支付工资薪金的,可按照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一)标准支付;超出部分,按照税前扣除原则计算限额部分不得扣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除外。因此属于与投资活动有关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费用支出;职工福利费(符合条件为职工报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支出)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与经营活动有关支出。因此:如果该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法规规定条件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律师建议
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员工,首先要对自己的工资薪金产生争议的地方:①人力资源原始成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②是什么类型、什么时间可以取得;③若取得工资薪金后,是否要继续缴纳社保;④能否取得员工提供的培训学习资料等;对单位来讲,其成本应该属于劳动报酬;对于员工来讲,由于其离职时并没有实际取得工资、离职时应该向单位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要求将自身工资薪金计算为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取得这些费用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并作为内部开支或工资薪金支出就可以了,在扣除社保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才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所应缴纳的税款。如单位要求其将相关费用计入企业费用进行抵扣则需要取得相应凭证。在此基础上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予以扣除。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很多企业都有这样一个误区:员工离职之后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者需要支付补偿。例如:员工在离职后被推荐为其他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薪酬,如果其属于不能够按期返(补)薪等情况导致其产生了合理理由去未返(补)税,那么在实务中应当是企业员工应享有对该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发放补偿金或者绩效工资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或补偿所产生。但最终要以企业实际发生所得为准,这是不变的原则与宗旨。具体如何操作值得我们深究。在此再次提醒广大企业管理人员:如果对于自身薪酬项目存在异议应当及时向相关税务部门进行咨询说明而不是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直接要求对方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支出。否则,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而被税务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