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为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社会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在个人承担责任或义务的全部支出。人力资源成本包含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在实际操作中,人力资源成本通常与工资薪金、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合称为“四项费用”或“三项成本”。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其所谓的“四项费用”。

1、企业工资薪金的计算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给职工的货币性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职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在外单位(如劳务公司)提供劳务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将其与工资薪金混同,如果对两者都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起来会有一定的差异。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范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放数额×(1-40%)×个人所得税税率30%-速成津贴×20%=3,000元/月(按月平均计算)-300元/月但是根据财税〔2009〕5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工资薪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规定,企业与个人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薪酬的,可视为一种固定期限的劳动报酬,属于正常奖金性质资金支出。因此也不属于企业从工资薪个税中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属于企业员工劳动报酬而未包含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

2、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薪酬福利的性质包括因劳动保险等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以及为员工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所发生的支出,可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中的一种。根据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不属于成本费用范围的生产经营费用,应由销售收入在税前扣除。然而,这些费用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或者也不属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所以,其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因为它涉及人力资源问题,一些企业并不会将这些支出在计算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时调整为成本法中计入。因为员工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总额,所以在税前扣除存在一定困难。

3、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指为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由企业或其他单位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服务的单位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为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医疗卫生等职工福利费,以及为职工家属提供的服务支出等。(1)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有关的支出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性质的经费支出。(2)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支出。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生病住院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福利费、职工交通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生活补贴费、子女入园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探亲路费和职工因公在企业期间生活补助或休假。工资中所含福利费应计入当期发放的奖金、津贴和与职工福利有关的补贴;工资或者薪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或者无税前扣除金额但按规定可以从福利费中支付的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收入中列支的其他支出项目的不能税前扣除;且该补贴费用可以计入其他成本费用。

4、劳动保护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三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等福利费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53号)第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包括货币性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教育经费。其中货币性教育经费应单独核算并且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部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是,对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从工资薪金中缴纳的部分,准予扣除。

5、部分纳税人认为以上“四项费用”并不属于人力资源成本,实际上它们是同一个概念,但是为了方便理解大家在税前扣除时更容易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那么,企业发生人力资源成本是否也可以税前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个人工资薪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不得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8%向劳动者支付货币补偿。因此,对于存在上述规定的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根据其在当期的支出予以扣除。比如,某市一家民营医院向职工支付了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薪金总额8%的劳务费、福利费;支付给职工及相关福利单位不超过当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实际情况下对于企业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支出的人工成本在税前扣除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