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主要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通常在劳动合同订立时一并确定。有的企业会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由员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工资。这种方式并不能直接体现一个企业的人力成本。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不能适用该机制。员工与劳动部门之间的争议较大,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与员工薪酬、社保等相关问题产生争议后出现的结果。
一、劳动争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先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因履行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处理劳动争议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9]10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资标准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幅度的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予以调整或降低,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企业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在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时需提醒员工注意:《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而擅自安排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网络保险活动及自行设定不合理项目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未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属于违法行为。
三、劳动者与劳动部门之间的协议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离职。该协议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对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约定,且劳动者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如向劳动部门提出辞职),其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因此,在协议中对劳动者辞职事项、工资支付方式、社保、公积金支付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该协议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和争议仲裁后的处理依据。该条款中未就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明确规定。而由于劳动部门对员工是否离职并无权限,所以劳动者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劳动部门没有权限范围内,由此发生争议,企业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本单位工资发放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发放劳动报酬。该规定也明确了工资计算方法,即根据工资总额乘以相应年限的标准(前一个平均工资期为15年)推算出每个工资档的实际数额。如果没有签订上述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岗位工资,也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未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记录下来,劳动者本人有权要求公司补缴,且未补缴或未足额补缴,不影响劳动者继续享有正常的基本福利待遇。据此,公司应当向劳动者返还一次性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