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灵活用工是三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灵活用工则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人员等各方面的需求,采用一种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更为灵活的用工模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干预程度、适用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和保护时效等方面。而灵活用工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以及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等方面。
灵活用工的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很多难题,如及时解决业务高峰时期的劳动力调配,缩短了招聘周期,降低了企业成本及管理工作量,保证了灵工人才的质量,开辟了员工展示才华的新舞台,提升了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合法合规,能迅速调整人力配置策略,为企业降本增效。
总的来说,三种用工方式各有各的好处,企业可以根据所需进行选择。随着疫情对于企业的影响,选择灵活用工方式的企业明显增多。未来企业在用人方面将会越来越多的采取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混合式、混搭式的一种工作方式,用不同的人来助力企业,拓展企业的思维和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