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人员个税缴纳规则解读

前言:
近日,国税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其中第三点对于依托平台经济的灵活用工人员明确了缴纳个税的规则。本文将从劳动法和个税角度进行解读,为HR小伙伴们去伪存真、提供实操参考标准。

一、灵活用工人员的范围
国税所称的“灵活用工人员”,相对应的人社部门用词应为“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的规定,目前的灵活就业应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依托平台经济的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的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

二、何谓“生产、经营”活动?
结合本次国税答复的内容,可以运用比较法来对比界定,即:排除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外,原则上均为“生产、经营”活动。劳务报酬项目包括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

三、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否,有什么区别?
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的,取得的收入均为“经营所得”;未注册的个人,其活动性质应按上述解读第2点来综合判断。

四、有平台,就一定是经营所得?
有平台仍应看具体行为和活动的实质。

五、兼职教师的例子,何解?
同样是上课赚钱,连个网线、登录平台就少缴税了?别做梦了!把线下已有的传统工作内容挪到线上,不改变原有纳税种类。

末:
目前社会上通过平台所谓的“拆分社保基数”、“奖金税优渠道”等,都是违法行为,其实质并非创新,只是偷逃税、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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