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税务总局对平台经济发展提出了以下支持措施:
1.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2.平台企业不能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4.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
5.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目前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许可事项外,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内的各项许可事项均为后置许可事项,即经营者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
6.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实际用票需求,进一步研究论证推进相关电子发票事宜。
综上,税务总局对平台经济发展提供了多项支持措施,包括税收政策、征管方式、前置许可审批条件与流程等方面的优化。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同时保障税收公平和市场秩序。
点论:
1.平台经济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遵守现行的相关规定。
2.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3.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有利于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
4.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有利于优化平台经济的发展环境。
5.电子发票已经开始逐步大规模应用,电子发票中的电子专用发票也开始正式试点,未来电子发票将逐步替代线下纸质发票成为主流。
6.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不断优化政策环境,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7.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是一个长期以来争议很大的问题,关键在于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且各地还有特殊的核定征收政策,而劳务报酬平台必须负责代扣代缴个税,而且要按照20%——40%预扣率执行。对于平台而言的确是痛点,但其实只要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就自然转化为经营所得,因此没必要纠结这个问题。站在角度,只是希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监管,这个监管就是工商和税务登记。
8.从实务中来看,大多数平台经济也都要求灵活用工人员设立了个体户等经营主体,从而解决了这个代扣代缴问题。
9.未来对于小的经济体,如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监管可能变得更加轻松,根据深圳公布的政策,个体工商户甚至不需要工商登记了只需要税务登记即可,这都是优化环境的有效举措。
10.电子发票已经开始逐步大规模应用,电子发票中的电子专用发票也开始正式试点,未来电子发票将逐步替代线下纸质发票成为主流。当然这也对企业发票管理、入账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不断优化政策环境,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12.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是一个长期以来争议很大的问题,关键在于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且各地还有特殊的核定征收政策,而劳务报酬平台必须负责代扣代缴个税,而且要按照20%——40%预扣率执行。对于平台而言的确是痛点,但其实只要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