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些税收洼地平台企业宣称,只要在平台上注册,就能成功地将纳税地点变更到税收洼地,并且取得的全部所得均可以按照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部分地区财政部门还可以再按照纳税金额一定比例进行财政返还。然而,这种模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呢?

近期,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了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纳税,需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灵活用工模式,多基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下,提供场景性服务的形式。我们比较熟悉的有:滴滴打车、网红直播卖货等。

灵活用工人员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在平台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纳税;经营所得,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对于讲学、医疗、咨询等所得中重叠部分一般区别方式:
1.关于办学,如果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医疗服务,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咨询服务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一般我们认为,如果具备个人、临时、没有固定场所的特征,从事咨询服务的,应该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具备团队、雇佣员工、长期、有固定场所的特征的,可以申请适用经营所得。

综上,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纳税,需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