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灵活用工市场迅速增长。然而,在灵活用工市场风起云涌、百舸争流的同时,相应的监管制度与配套措施也在完善,税收征管成为灵活用工平台面临的问题之一。近期,河南省某县税务机关对某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了检查,认为其以“生产经营所得”代征自由职业者个税错误,应以“劳务报酬所得”代征。这一现象暴露出灵活用工平台在代征代开活动中仍存在的不合规现象,并且进一步揭示了灵活用工环节深层次的发票风险,值得广大企业关注。
一、“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看经济实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代办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平台代征其个人所得税,至年度终了时将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二、灵活用工平台代征、代开的税收违法风险有哪些表现?
1. 错误适用税目税率:由于“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不够清晰,灵活用工平台对于“经济实质”的把握不准确,导致错误适用税目、税率,进而导致多征、少征税款的现象。
2. 未按期解缴税款:由于代征税源的数据信息来源于灵活用工平台,税务机关很难核验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所得的准确时间,存在固定时间统一代征、代开的现象。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灵活用工平台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例如,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中解缴税款的时间约定仅采用“及时”的表述,并未进行量化,这就容易出现代征平台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情形。
3. 违规代办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本意是对收入少、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的一种“豁免”以及在无法准确查账情况下封堵征管漏洞的“武器”,但是由于实践中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导致核定征收成为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手段。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存在故意偷换“劳务报酬所得”为“经营所得”,违规代办灵活用工人员核定征收,导致偷逃税款现象。
4. 虚开发票:增值税发票背后的经济利益巨大,一些灵活用工平台或受到犯罪分子的欺诈而帮助虚开的实施,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主动参与虚开,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极大损害。
三、平台代征的条件及税收违法行为面临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履行相应职责方可取得委托代征、代开资质: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
2.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税收信誉和纳税记录;
3. 具有安全、高效的资金清算系统,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4. 具有与委托代征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等设施;
5. 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6. 具有保障委托代征业务正常开展的其他条件。
违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及税法相关规定,则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面临的法律责任则主要包括:
1. 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2. 暂停代征、代开业务;
3. 取消委托代征、代开资格;
4. 罚款;
5. 吊销营业执照;
6.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灵活用工要义、谨防虚开刑事风险
混淆“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或许只是本案兰考县灵活用工平台违规受到滞纳金处罚的表象,而如若对代开发票顺藤摸瓜、追究深层次的原因,则会发现其业务真实性存在巨大漏洞,面临虚开发票这一更为严峻的法律责任。
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受到了客户的欺诈、蒙蔽,虚开被当作行为犯追究责任是司法实务中的常见现象,并不考察平台是否具有虚开故意或者简单粗暴地推定平台存在虚开故意,从而施以重罚,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