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是一个新生事物,业界认为现有税收政策无法适应其发展需要,要求给予特殊待遇,但是税务机关认为万变不离其宗,坚持从现有的政策体系之中确定名分,给予相应的税收待遇。理念不合,碰撞在所难免。

一、个体经营 VS 自然人临时经营

《厦门提案》建议“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厦门税务局予以驳回,理由是:这事不归我管,你找工商局去。个体工商户这个名分在税务待遇上优势明显。传统就业形式基于雇佣关系,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不涉及增值税。而在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者变为自由职业者,与平台和用人单位之间基于业务合作关系,提供的服务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由职业者需要考虑增值税待遇,而这个待遇与其名分直接相关。

二、经营所得 VS 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税层面,《厦门提案》露骨地要求“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暴露了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另一个税务目的。厦门税务局义正辞严地拒绝了。厦门税务局说,你别以为平台上的自由职业者都是个体经营者,可以核定征收。自由职业者即便是拿到了个体户执照,税局我还要看你业务实质,符合条件才认可是经营所得税,否则根本就不是经营所得,还谈什么核定征收?

三、员工 VS 劳务人员

现行的灵活用工平台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这就解决了用工单位的税前列支凭证问题,但是又给自己创造了一个问题: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时用什么做列支凭证?平台行业以攻为守,在《厦门提案》中提出了“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厦门市税务局以与现行规定不符为由再次严辞拒绝。

四、平台进入整顿期

所有新生事物,都要经过放松-整顿-再放松-再整顿多个循环。灵活用工平台此前一致处于放松阶段,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从2020年7月开始,多个省份税务局要求暂停发放委托代征资质,开始对违规存量委托代征平台清理整治。另外,为了防范非法资金流入,银行开始严控对公企业开户,全面清理委托代征平台违规代付通道。整顿期迹象明显。在此背景下,业界以攻为守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结果并不理想,如何度过这个阶段?行业内的各个平台还得自己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