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台经济下,灵活用工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只需要在平台上注册,就可以接受平台派发的工作任务。然而,这种新的工作方式也带来了新的税务风险。

首先,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其次,未扣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未申报、少申报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建议解决方案。比如,支付方可以按照支付给灵活用工个人的服务费金额开具购买服务发票。对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标准的所得,可以免于开具发票。对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标准的,灵活用工个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对于无固定任职、受雇单位且未通过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接单的情形下,灵活用工人员从各类平台接单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并按月结算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结算金额高于5000元但低于20000元的,由向个人支付“接单”款项的主体按规定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通过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接单的情形下,按“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纳税。

总的来说,平台经济下的灵活用工带来了新的税务风险,但也有一些解决方案。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