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灵活用工群体的逐渐壮大,社会上针对灵活用工从业者纳税问题讨论居高不下。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共六方面,包括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问题、税前扣除凭证区分使用问题、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问题、简化平台企业的审批条件与流程问题、优化一照一码批量登记问题以及电子发票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推广问题。

首先,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其次,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此外,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

,区块链电子发票将成为平台经济时代的趋势。

总的来说,税务总局的这篇《答复》表明了今后政府对平台经济支持和肯定的态度,对灵活用工人员的权益给与充分的保障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