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模式在我国日益普及,其中网络主播行业尤为突出。然而,这种新型用工模式带来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日益显现。以东城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主播劳动纠纷案为例,揭示了灵活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要素。

案情回顾:李某是一名网络主播,2021年1月至5月期间,他为某汽车美容产品销售公司拍摄短视频宣传产品并提供直播服务。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根据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公司每月支付报酬,并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后来,李某离开公司,因未支付报酬引发纠纷。

判决结果:东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表示,判断劳动关系要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公司对李某进行日常管理,固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示:网络直播行业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主播和公司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与合作方式,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结: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关键在于从属性的三个构成要件。本案体现了网络主播行业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探索,对于类似纠纷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提醒从业者和企业主在合作过程中注意明确法律关系,避免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