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付现人力成本是企业为了招揽优秀人才而向其支付的一笔金钱。它是建立在有正常劳动关系之上的,其支付对象除了劳动者本人以外,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单位内部(包括员工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外部经济团体(如雇主)。企业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必须雇佣和使用一定数量的人员和设备。为了企业发展需要,企业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例如员工有休息时间、住房、医疗卫生等。另外还有教育投资、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福利等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支付了住房费用(含租住公房);生产过程中职工辅助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费;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即按一定期限和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员工付现时属于劳动力投入而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其实际支付工资额超过规定标准则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等一种情况。
一、计算方式
按员工付现人力成本计算方法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计算法。这种计算方法较为简单。只计算员工付现人力成本而不考虑已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各项福利开支的差额。另外一个方式是直接计算出与员工相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宿舍或食堂。而员工的福利则由社会保险基金开支。另一种方式是计算为固定支出而直接支出。此类支出包括福利费支出及员工生活开支等。员工的个人费用即与直接支付给公司的费用,包括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各种税金。一般情况下直接支付给个人和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是不计入企业成本的。主要原因是职工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动时间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享受的各种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
二、实际用工成本
实际用工成本是指企业在不增加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对员工的支出增加而对其付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计量的一种计税方法。具体方法是,以实际用工成本为基础计算每个员工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计算公式为:式中:实际用工成本=付现费用×员工人数×系数×相应的劳动者人数/劳动时间×劳动者工资总额。实际用工成本是指企业对员工实际支出的一种估计。它反映了企业对不同类型员工所采用劳动方式和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而确定的费用成本。式中:在计算实际用工成本时要注意到实际用工成本中包括了劳动者支付给职工本人的薪酬和福利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部分(如企业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基金等)等成本费用。如果是属于职工福利支出或职工缴纳了社保部分所产生的费用则不在实际用工成本中。
三、常见争议处理
对于上述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其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为公司是否应当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工资总额不能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应付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每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百分之五十计入;劳动报酬数额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一个月以上的按四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半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支付加班工资;加班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给予加班费。
四、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处理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其次,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提供工资表,并在工资表中如实填写工作时间、地点、项目、数额等有关信息。企业若未按上述方式填写完毕的,将视为未能提供完整版工资条。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情节严重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后,根据《企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汇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返还的,将通过公共财政予以追缴。因此对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处理涉及罚款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实际来看企业将劳动者个人信息用于支付劳务报酬属于滥用职权和欺诈等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支付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