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工资,就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所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的现金。如果不支付现金,应当计入职工薪酬。企业应当在发放工资时扣除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在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为项目计税依据时,包括计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在企业发放工资收入是需要缴纳各项所得税的!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劳动报酬收入的组成部分。

所以,员工的工资也属于劳动报酬收入的一部分。比如,企业给员工发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那么,员工工资必须是由该企业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员工个人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员工不给发,那也要缴纳员工所得税。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需要扣除工资收入的话,应由员工个人负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不属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计入成本费用。这样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扣除。公司应作为企业提供其他福利。所以说员工所得工资的部分应当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中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发放。

2.“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支出项目,但不能计入用工成本中和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外支出,也就是企业为员工发生的福利性支出。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因公出差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性补贴、职工休年假补贴、职工困难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疗养津贴、职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福利性安家费;职工体检费;企业按照规定从职工工资薪金中支付且标准以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给予的其他福利行为。职工福利由单位发放或补贴个人的部分属于职工福利费。而福利性费用属于劳动报酬之外的一次性支出项目。按规定与劳动报酬同时税前扣除。另外按照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费用以及国家和单位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也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员工福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发生在其他成本费用中,如为职工支付的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医疗费用等可以计入用工成本中报销或与工资薪金一起冲抵。但不得在税前扣除。

3.住房公积金与劳动报酬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按月从员工工资中按1000元的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员工的薪酬一并计入员工个人工资总额。按照“工资”项目,作为工资薪金之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提取公积金;(三)职工福利费;(四)其他与职工工作相关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号)中规定:居民企业以各种形式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支出和与履行义务有关的开支,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为其购买人身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居民企业按照本规定从其工资薪金中预扣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部分资金。其他各项所得额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缴纳。以上四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非经常性开支资金,以及非因员工原因暂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并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取得合理证明而不能取得合理凭证,且相关支出费用无法准确合理确定金额的其他支出,包括未发生过的开支,均列入当期费用支出范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九个税收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公告实施办法》(国税发〔2011〕28号)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不得税前列支应列入工资总额内:(一)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工资总额;(二)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4.不允许税前扣除。

首先,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年终加薪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次,不得扣除;再次,工资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平均水平,但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员工所在公司的工资总额低于5000元的话,扣除比例不能超过50%,不能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60%;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劳动总额的60%。否则就属于企业的合法工资水平,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不能扣除。因此,人力成本无法作为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可以税前费用扣除了;其次,就是可以不在税前扣除部分可以用来抵扣税了,那么税前发放给员工的奖金也要交个人所得税了。

5.未实行扣缴税款制度,在实际发生时不予抵扣或少抵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843号)规定,对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收入所得等四项所得减除费用和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额:(一)个人一年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含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不超过五万元;(二)个人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取得的被派遣到非私营单位工作超过一年未超过三个月部分的工资收入;(三)个人因从事劳务所得而扣缴税款不足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月份数20%时(四)个人因无工作或者微薄收入而取得的临时性劳动报酬;(五)扣缴义务人未依照本通知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现金收入,以及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非企业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所支付的现金以及与之相关的福利性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标准都是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所在!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6.按规定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福利费用,是指企业因工、因公、营养、住房、交通、旅游等发生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国税函[1999]543号)第十二条第六项有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费,包括企业职工未实行福利费制度、职工福利费以外的福利费。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管理相关的其他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计算缴纳税量;超过部分,应当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外购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职工奖励、补偿支出以及属于本企业成本的福利费,不得在计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发生相关的国际通行做法相同的,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应当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必须计入职工薪酬中,包括企业为工资、薪金等提供劳务所支付的现金、实物以及与此有关的运输费用。

上述费用应在税前扣除。该规定虽然为税法对“费用”的界定,但并非仅限于此,而是应体现于除工资和薪金外的其他各项,如福利费、工会经费等都属于“费用”范畴。其中,职工福利费不得扣除。

8.应由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待遇的发放,是国家对社会公众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对社会保险的实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义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费以及生育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这一部分是企业发生的职工因工伤或生育遭受人身损害而支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等属于社会保险费,属于应由个人支付而未由企业支付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代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被企业依法强制或自愿单位或个人为职工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费、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计划生育服务费等支出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不含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在扣除;此外,上述社会保险应按规定由企业代为缴纳或由职工按规定向个人支付时应由企业代扣代缴时仍无法自行解决,而由个人向企业负担时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作为工资收入缴纳社保费而未得到任何证明时由该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代为支付给职工个人交纳的部分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税进扣除项目在企业发生且不得在税前列支;上述单位不得扣除工资薪金支出中包括企业缴纳部分中规定可以抵扣或者抵减其额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但是,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其他单位及职工取得的各种非货币性收入中提取出来作为工资、薪金或者发放奖金、津贴等职工福利费支出等。以上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