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的工资薪金、福利和其他必要支出。人力成本是按照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包括工资、薪金和其他所得,包括个人支付或取得的现金收入。工资和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报酬所得,包括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获得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发生的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含工资、福利费等非经营收入)以及为支付给职工所支付的各种有偿性质支出。

1、按照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确定的个税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所得,以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同时符合其他六项基本减除费用以及专项扣除情况的,以每次收入额为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同时满足的条件为:①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②除费用百分之三十的费用;③专项扣除。即纳税人每月单独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限额减去5000元后,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专项扣除标准为1000元。

2、人力成本扣除限额

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非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音像制品费、邮电通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中成本费用是指为完成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应当计入企业成本的其他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及与职工福利有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最高限额的,不得扣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补贴、津贴。与职工福利有关的支出中,应当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计入工资总额的基数不超过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扣除办法,由省财政、税务机关另行制定。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从福利费中超过一个月生活补助费或者抚恤金、救济金的实际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扣除时,对于不能直接扣除或者不能准确扣除的支出,应当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扣除限额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福利费与职工福利费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福利费扣除以后年度发生的尚未抵扣完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本人和其配偶的个人所得,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给个人或无正当理由每月支付给其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实际支付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不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总额30%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企业支付给员工本人及配偶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给个人或无正当理由每月支付给其工资薪金所得款项部分占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20%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工资”“煤气费”等其他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则需要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单位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员工实际领取到的只是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本条例第三条所列项目,也即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予以免税;或者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数额退还的差额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