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的概念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和其他资源。简单来说,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例如,生产一家服装企业,其直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费用和设备工时使用费,其间接成本包含了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转出支出。因此,人工成本与业务宣传费、职工薪酬都是同一种费用概念。
1.在核算员工工资费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虽然该企业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并未计入工资或薪金科目。同时,该车间生产中产生的职工福利费,其费用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支出”而不是费用。所以,应将员工工资支出列入管理费用之中。B、在员工离职时,企业需要将该员工工资进行清退,即向原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而实际上该员工已经不在该公司工作了。因此,将其未计入人力成本和工资费用并不合理。应按“工资薪金”处理,才符合税法规定。另外,根据《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应当支付的现金或者实物不能兑现时,应当向职工支付应付款项。因此,该企业应将应发放给员工的所有现金款项均作为员工应付的费用计算所得税前列支。
2.生产业务宣传费属于哪一种费用?
答: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开展产品销售和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以及为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业务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一条规定:广告服务是指企业为宣传、促销商品或服务而支付的用于商品(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销售发票开具的凭证。广告服务发票可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计算抵扣。同时,按规定在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设立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开展销售广告业务产生的收入为营业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对外宣传费,属于无形资产,应在发生时计入企业的无形资产成本,作为当期的成本在当期计算扣除;另外,因不能提供有效凭证而由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电话费以及为职工支付的通信费也属于此类性质。因此,业务宣传费应属于费用中计入企业成本的各项费用当中。
3.职工福利费如何进行处理?
职工福利费属于个人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的税务处理指南》(财会[1998]5号)文件规定,企业工资薪金中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向本单位支付的各项工资、薪金、其他费用。福利费应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福利待遇包括现金福利和实物福利,但不得超过国内企业同类职工福利水平。企业不得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职工福利费(包括工资、五险一金等)和其他性质的福利费。
4.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是属于员工薪酬或转出支出的,则企业不得将这部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本条例所称人员,是指为企业工作人员(包括职工和派遣工)提供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加点的加班费。上述款项应当单独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各种奖金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50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各类劳动者支付的各项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酬。”
5.企业提供劳务给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或者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如何计算,相关税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或者知识产权使用人取得该无形资产使用权时均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无形资产按其公允价值确定,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未确认收入或支出的,应当在发生当期记入成本费用,计入其他费用。因此,当企业提供劳务给非货币性资产和无形资产时,应分别核算;同时注意对于企业对外提供劳务的费用也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计入劳务报酬损益,最终以相关证明资料为准。该条款主要规定了服务费用中发生额和取得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