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提成制度在不少单位被推行。但近年来,人们对其的争议也越来越大。比如,如果单位用完了储值卡,如何返还?是不是该向劳动者要回违约金?
1、工作半年,单位要求发一张储值卡
2014年2月,陈女士入职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职务。今年1月17日,公司发布了《销售人员薪酬激励制度》,其中有个重要的规定:“销售费用的5%—10%由‘储值提成’取代。”陈女士称,储值提成制度推出后,公司每月给她发一张“储值卡片”。陈女士说:我入职时该公司还没有这样的制度。不过,有一次在上班时看到我的同事拿了“储值卡片”后,说让他和自己一起去银行办理。当时就觉得很奇怪:这是什么制度呀?
2、员工称,使用完后还要退回本金
张某入职某医药公司,并在该公司开了储值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月工资3000元,储值卡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去年6月中旬,张某突然要求将其卡里钱退给公司:“说是‘一次性使用完毕后要退回本金’的话。”于是他就起诉到法院。
3.争议在哪里?
储值提成制度到底算不算人力成本?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储值提成制度属于一种以现金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报酬补偿的员工激励形式。用人单位以储值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报酬补偿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适用法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2、分配原则:根据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分配和支付。3、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分配和支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4、单位不服,上诉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以支付劳动报酬为条件的提成、奖金或者股权等方式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本案中公司已向张浩支付了工资和储损款23万元,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平原则的情形,故驳回张浩要求返还货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5、案例点评
储值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而制定的制度,目的是为了让员工多出钱多出力,而非只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资。储值提成制度一方面可以激励员工多劳多得,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劳动成本中扣减提成,以达到降低用人成本、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但是现实中大部分的单位为了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制定了该制度并实施。实践中,用人单位推行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积极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是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员工提成金额及比例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拒绝后该如何维权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这也使得不少单位产生了将储值卡作为奖励、违约金退还员工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