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为了便于计算人力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企业应按规定在汇算清缴前将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部分调整为实际支付给与员工相关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支出。另外对于个人劳务成本来说,一般都是工资薪金作为计算员工收入所得税时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项目是否属于人力成本的核算主要是按照“工资+福利”的计算方式(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加班工资)来计算了,但对于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以及与此相关的福利费支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需要考虑其中。下面笔者将人力成本部分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进行讨论。个人取得劳务所得时,应在不超过其实际发生额的情况下据实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9]3号)第三十条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职工薪酬;(二)职工福利费。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薪酬;
企业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职工薪酬、奖金、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延长工作年龄发放的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的除外。”因此,在计算缴纳个人薪资所得时,必须按照实际支付给“员工”的部分进行扣除。但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份转让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进行确认。为合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而未取得所得的,企业可自收入表第五栏减资年度起,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暂停计算股票转让业务1个月至1年。
(二)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三)工会经费。对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作为有关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具体项目。工会经费扣除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为员工发生的与员工相关的其他福利费。
上述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不超过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或者经依法批准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优先股、股溢价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扣除项目均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所得处理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该条款中的“其他福利”就是与员工相关的其他福利费。我们计算了这部分“其他福利费”可用于员工个人或单位所发的补贴和其他福利性支出,也可用于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保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不得将此类支出作为人员成本支出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区分不同公司,支付给员工薪酬和福利费也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所纳税范围的收入。二是要与社保有关才能税前扣除。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员工为公司缴纳增值税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发票或单位财务制度”中提供的员工福利费凭据和其他相关凭证作为税务处理依据并计算缴纳个税,这部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公司为员工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后允许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按照税法规定或相关约定需要扣除个人福利费时,不能扣除。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税前扣除并已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审批手续的其他支出。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国税发[2000]58号)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上述人员从本公司取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技术秘密保护费以及其他奖金,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那么如果是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汇算清缴时将其作为员工收入所得税时计入“工资薪金”并不属于人力成本,但个人作为劳务成本,是要计入税前扣除范围的。同样,如果个人未享受到此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号)“第八条对于个人因其实际所得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被判处罚金、滞纳金等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证据,但缴纳了税款又明显低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通知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不能作为人力成本税前扣税为例,假设 A公司年度内给每个员工平均发放了8000元标准工资,其中包含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那么则可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按照5000÷12=12800元作为人员成本支出,在汇算清缴时计入人力成本是合理可行的。因此该部分员工个人享受社保应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96号)第五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职工福利费,是指为保障职工生活需要,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福利支出。企业应当在有关票据或者凭证上列明属于本企业员工的福利项目的名称、开支项目、标准和金额。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该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国家明确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项支出,除按照有关工资薪金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计算并计入当期的工资总额或者津贴、补贴外,应当按照本企业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年度中间员工领取劳动报酬时由个人支付的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而对于不能计入工资总额的人员福利费按其实际发生额合理扣除。因此从上述对人力成本项目计算方法是:员工每月实际支付给该公司员工个人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及相当于工资总额一倍以上的其他费用扣除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