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利润、亏损和已弥补亏(得)的其他业务支出可以在以后期间结转到下一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属于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额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可以在以后期间调回。但是,不得扣除在以前年度已经作弥补。所以人力成本是个比较复杂的一个成本项目,需要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合理的进行配置和分摊。同时由于企业发生跨年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又有个别企业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采取跨年度累计平摊人员费用。所以对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支出进行分摊处理。以下是人力成本分摊项目方案的说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所得额不超过100元(含100)万元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100元(含500)部分,准予结转下期或者转出;不足200元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
一、人员费用的成本及分摊方法
1、职工福利费的分摊方法:在扣除应由职工福利费和工资以外的各项费用后,余额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计算缴纳。2、职工薪酬费用分摊: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通过员工工资(含基本工资)和各种福利费中人员成本进行分摊。但各单位需单独核算。3、工资薪金支出:以实际发放给个人的时间作为计算员工工资总额的时间起点。一般应在当月发生的;发生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超过员工实际支付人数实际工资或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4、职工福利费按照员工福利费开支项目进行分摊: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总额1.5%部分计入销售费用;未形成销售的,计入管理费用;形成销售费用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员工福利费
按照政策规定,公司为员工发放的福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必须在下一年度税前扣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福利费”包括以下三项支出:员工福利费、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其他与福利有关的费用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除:其中的职工福利费应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方法:员工福利费按发放的标准计算扣除;对于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转出。其他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可以自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属于职工福利支出的部分不准在税前扣除。
三、公司设立工会等组织形式,不能扣除或弥补亏损
案例:某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设立了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后对工资、福利、职工教育等支出进行了成本费用的摊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所剩税金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缴纳。上述人员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及其他费用。未弥补亏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已经直接冲减成本及相关税费。所以人力开支项目按照相应业务直接进行工资、福利开支分摊到下一年度的人员费用中扣除,不允许税前扣除与弥补亏损。
四、人员薪酬及各项福利支出
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加班工资等多种形式。员工薪资水平与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相结合进行合理分配,不能跨年度平摊。各类人员薪酬及各项福利支出计入职工薪酬成本。其他人员费用需按各岗位的工资总额与各项福利支出之和对齐核定后进行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负担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提供此类商品的单位负担”部分除外,应计入企业应交税费——(职工福利费),“应由个人负担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者进行税前扣除。人员薪酬及各项福利支出按“工资”类别进行项目和性质分摊,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分多项计算平摊计算后进行转出。
五、特殊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税款的,其实际缴纳额不得在以前年度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60号)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清算后分配给个人的实物收入,不属于企业股东直接投资入股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向投资者和国务院财政、金融机构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其项下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的支出。”对于该企业向个人支付股利分配收入为属于合法收入科目中的利息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列支范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预扣或者代缴个人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和其他业务:(1)福利费(包括福利性支出)一般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工福利费管理方式,并做好核算工作。但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4%的部分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