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力成本的计提方法是一种新经济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与固定资产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计提方法不同,人力成本不能采用“余额调节法”。按照人力成本与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的比例来计量,其中,扣除雇员薪酬和其他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计算。企业人力成本的计提依据包括:按员工工资总额和工时之和乘以员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平均工作时间计算得到的合理基数作为工资总额。

(一)员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员工工资总额按月或按季度计提,月初按职工服务的具体时间计提,当出现职工的平均工时收入低于当月平均工时时,应按职工服务的具体时间为基础确定。当月平均工时率低于规定水平时,应按超过或低于规定标准的次数计算每月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该方法可分为:定额计算法、一次预提法、分期法等。定额计算法:员工工资总额在每月10号以前一次性扣除。

(二)员工工资总额根据不同岗位等级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配。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的要求,实行不同岗位等级的工资制度。岗位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岗位津贴、职务补贴、奖金、津贴等;业绩工资包括:业绩工资、项目工资等;奖励性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规定:个人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薪酬按实际发放情况,计算合理基数。

员工发放工资时,不得扣除以下项目:(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其工资福利;(2)因工伤停止工作,其工资福利;(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按发放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入企业成本科目的方法有:员工工资收入(含年终奖)=员工个人工资总额-员工实际支付薪酬-企业承担的其他与劳动者权益相关费用-上年已提未发放部分。工资总额=实际发放薪金金额×(1+15%)×80%-年终奖(含年终奖)+未支付的薪金金额×20%-待分配利润

(四)员工平均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管理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安排并管理相应劳动者的正常生产工作时间、加班工作地点及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各项活动。

在计算员工工资总额时,可以考虑按照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正常生产工作时间作为基数。如员工连续加班一天,应扣除该天实际加班时间所占比例,而不能将法定节假日作为加班的时间基数。如果是特殊工种及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劳动保护,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来处理。对于员工加班工作地点的安排,必须以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地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