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的计算方法有:费用法、总汇算清缴法、加权平均法等。费用法:成本在各单位内部是按固定工时计算的,也就是固定工时的费用,它主要包括工资总额与总成本之比、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及福利费。在一般企业中,一年中工作了多少天,要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员工人数最多不能超过12人。另外,员工应该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法律上有纠纷。没有直接劳动关系的职工为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该计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成本,而不能计入人力成本。如果发生人力成本,应按照以下原则计算:(1)实际发生金额超过其预计需要的人数的部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对于超过正常退休年龄员工每月发放补助金一次;对于有争议人员和企业不能妥善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1、员工人数核算方法

(1)直接成本法是以工资总额为基础,将每个单位的成本与个人成本相乘以所得,来计算总成本。与“其他费用”一样,直接成本不是直接费用。它直接包括工资、福利、津贴和补贴、奖金等内容。直接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或负担而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包括生产工人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因费用开支所引起的损失,也包括企业投资、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等发生的费用。直接成本包括直接材料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一般按照其发生额为基础确定。例如,假设该公司每月生产10个产品,每件产品的生产成本是100元,其中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占30%,每月销售收入为30000元,按上年同期折旧计算,则每月应缴纳25000元,其中职工工资9800元,办公费5400元,房租3600元,其他为9600元,福利700元,税金4000元,另外500元用于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2000元,即9900元。由此得出公司当期的实际人工成本是12500元。再通过相应利润平摊,就可以得出员工人数在12人以内。(2)直接成本法:将当期所发生费用合计扣除各项税费、社保费用和教育费附加后作为人员资本费用,再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各单位发生金额后,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计算分析。这一方法也是比较简单容易执行最好的方法之一。可以通过公式:职工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12×员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3)总汇算清缴法:将应计入当期各项费用在规定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转出资本计算加权平均法核算。即:员工总数=(1-1+1)÷12=1000×12-2=16000-400 (万元);所得税率=0.052%-0.20%=0.3%;其他成本支出=6900-19000-10,000=75000元。这三个

2、关于工资总额分摊方法

企业采用费用法分摊工资成本时,应先按各工种或各岗位工资总额与费用标准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再加上应交纳给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样就会形成企业内部劳动力成本的差异。企业支付给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第一种方法是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中除工资性报酬外的其他部分,应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中提取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各项提取生活费、福利费和其他费用;按照规定从职工工资中计提的各项专项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以工资、薪金形式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工资、薪金名义向其实际支付的现金,不属于货币性福利支出或支付给个人的现金;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在本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税前扣除。第二种是“五险一金”。企业应在税前扣除。如:职工医疗保险项目列支了职工工资及其补充医疗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项目,扣除了基本生活费后,还应当扣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后,再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企业所得税后金额,再扣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和亏损后所得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部分和各项附加费用后,其余额减去已预缴基数和税率后分配给个人或职工。再按本办法计算得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号)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增值税实行按月纳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且能确定其扣除项目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分别作纳税调整”。这就是“一次纳税”和“分期纳税”项目。如果按照实际发生额纳税的话,该职工每月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费3400元左右

3、总汇算清缴法

总汇算清缴是指对企业应缴所得税实行差额扣除的办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数=实际发生的成本×(1-准予扣除数)×10%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准予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准扣税金额,再扣除数和速扣除数。由于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税率,所以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率会更高一些。(2)实际发生金额=净利润乘以核定税率-速算扣除数-企业所得税负额;将速算扣除数,在“四”部分做“(1)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四”部分的比例,即15%比例扣除各项税费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15%=1165.395×20%-244.733-160.61=8440元(×13%-316)=4150千元。

4、加权平均法的适用范围

加权平均法是一种按工作岗位、工时的数量、工作量及工资总额加权平均计算的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每一劳动者在其工作岗位上得到满足所需要时间的平均值,从而得出成本的平均数。适用范围:(1)人力成本计算方法:工资总额/总成本2×0.03=(该单位全部人工成本-固定薪酬)÷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劳动者工时数=劳动报酬总额×12+福利费-扣除保险及其他个人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后其数。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才有意义,如果企业发生了亏损那么就是由于人力成本。(3)其他支出法: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以及劳动保险缴纳等方面的支出。(4)实际发生金额超过其预计需要人数的部分计入企业人力成本;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按照规定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或因工伤、职业病失去劳动能力及死亡后,其遗属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在没有补偿金的情况下,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如果工资与社保费用相抵,则其人工成本就等于总成本减去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这样企业就不会多支出了,这样不仅节省了企业负担,还避免了不该支出;因为是多缴了,对企业来说就等于少交了一笔税;对政府来说也可以说是减少了一部分税收的同时,还节约了相当一部分财政支出。此外这对于企业而言也不失为一种很好地处理人力成本计算法与预算法之间关系的方法;并且有其优缺点和适应范围,当然其适用范围较窄,但是也是合理反映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状况的一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各纳税人对于会计核算问题处理规定要求进行准确计算,这样才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企业人力与生产实际之间的关系(2)优点:对各单位人工成本的计算较简单,一般企业均可以采用该算法来计算相应成本数和收入比例应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