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中,经常遇到一些企业为了应付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和其他各项支出而采用临时工资的形式支付的情况。临时工资可以计入人力成本,在公司财务核算中比较常见。那么,究竟是用来抵减企业应纳税额还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呢?还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报酬收入应该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处理呢?在《税收执行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税法关于成本、费用、税金和税收减免(先扣除)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方可办理纳税调整手续;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手续的可以提取流动资金。前款规定以外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成本。
一、为什么企业采用临时工资形式支付时,会选择用工资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首先,从成本角度来讲,企业采用临时工资形式支付时,如果是属于人力成本的支出,一般都会采用工资来抵减当期所需缴纳的税款。比如甲公司一年内为甲公司支付员工工资为500万元,假设甲公司当期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为500万元。那么该200万元的费用应该计入甲公司的当月收入中扣除(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所以选择用临时工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二、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采用临时工资方式征收预提所得税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支付给在一定时期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职工,应在支付该职工劳动报酬的同时交纳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外国企业可以以货币形式按月或者按季度向非营利组织支付工资报酬和其他劳务费,也可以由非营利组织在其取得收入时预缴个人所得税。因特殊原因(如工作调动等)发生非会员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支付给非法人机构工人工资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从支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应缴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为应税所得,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的部分为应税所得,多出部分为应税项目。
三、临时工资与员工手册(含手册附件)相比较,在核算过程中究竟应以何种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员工工资薪金时,其扣除项目包括员工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保险和公积金等。而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区别在于,企业在计算职工工资薪金及其他支出时,其工资薪金、福利费等支出不应计入发生当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之中。即只有在扣除了相应项目后,才可以进行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注意:因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避免此类案件发生,笔者建议在编制相关会计核算报表时应结合员工手册(含手册附件)中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四、关于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企业因不可抗力致使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企业以临时性的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发放临时工资的情况,可以作为劳动报酬处理。当然如果情况比较特殊,比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比较好的话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不过笔者认为因为有法律依据,所以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理。因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就是对收入征税,对成本征税,所以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