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的成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与职工提供的劳动(劳务)而发生的支出等,属于人力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支出及业务招待费,不属于人工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工资和薪金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劳务人员必须使用本单位统一配置的劳保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能力低、劳动条件差,或者工作环境恶劣的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降低工资或薪金标准。”此外职工薪酬还必须经过社会保险机构计算缴纳。
一、对于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当明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加班费或奖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首先,明确劳动报酬的发放原则。一般来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对职工收入的一个最低标准,而“应发工资(含加班工资)”又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计算。其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计件标准和计时(工资)基数、工作时间等内容。对于工资总额实行月结算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一月工资总额和劳动者个人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但是应当标明假期以及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权利。如果没有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的话,那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在合同中。另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时,还要注意各项社会保障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因此,如果用工单位不能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话,应按照规定办理。此外劳动合同中还应明确职工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足额发放;休息休假等权利和福利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乃至停止工资支付;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亏损,要承担赔偿责任或由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违反约定或不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因此对于未做提示或者说明导致企业损失扩大的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有约定但没有明确规定而支付给劳动者数额较大的时候应支付给劳动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职工个人部分按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等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应纳税所得额较大额缴费而支付劳动者工资标准差额部分需要补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其从该金额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就要提醒大家社保一定要注意按月缴,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多交
二、企业为职工购买个人住房而发生的个人负担住房贷款利息,以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购房款中产生的个人负担住房贷款利息的支出,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利息不得超过购买住房一次性付款利息或者部分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可以按规定以后纳税年度分期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对上述费用中的利息部分,按“利息支出”项目的规定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之和。有限制规定时为准。如果利息超过扣除限额部分扣除,则该部分不能超过允许扣除限额限制;超过部分不能全部扣除。但是扣除限额可以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当月利息或者住房贷款利息(除住房贷款)总额超过部分。
三、员工福利
员工福利包括员工生活福利、住房补贴、职工奖励等。其中,福利费属于员工福利支出之一。福利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的原则,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支出应合理、合规进行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为本公司的员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探亲津贴。应扣除的社保费用是否为员工缴纳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支出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如果属于政府补助,但没有合理根据的,可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兼并、收购、停业、破产等原因向政府无偿提供财政补助的。不得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企业以借款方式向银行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属于国家财政补贴的各种款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政府补助资金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存在合理根据。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要扣除的。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提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企业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或与职工福利有关的政府补助,如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安置费用、工伤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其他支出等。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应当计入斗(销)金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