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支出中占很大一部分,但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六项扣除项目来看,人力成本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那么问题就来了,除了收入外,单位支付员工的劳务报酬是不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呢?《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各项扣除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有关问题。其中第四款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人力成本作为一项重要支出在个人所得税预扣税时应当扣除和结转。
一、人力成本的概念
人力成本,也称为“劳动报酬”,是指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以及与此相关的税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款规定:“自然人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年终加薪、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退职按月领取的工资,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扣除”。“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中的单位缴纳部分(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处理。此外还包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实行统一核算和汇总纳税”。
二、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限额扣除
由于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的规定过于宽泛,所以对于哪些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的计算方法,各地区税务机关也不尽相同。如果您在某一项目上已经扣除过费用,但最终却未拿到税前扣除凭证,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您需要对费用进行哪些扣除?对于上述问题,很多企业往往没有进行内部沟通或者财务审核。这种情况下会造成企业财务方面的诸多问题:1)由于人力成本不在税前扣除项目范围内而无法获得税前扣除;2)因费用金额小或没有税前扣除凭证造成税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因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停工停业损失;另一种则是由于未取得有关凭证、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税务机关也不予扣除所带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限额扣除呢?
三、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支出如何确认收入是否需要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应按照约定,在合同确定的期间内办理扣税手续”。劳务报酬是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提供劳务的具体时间并不限制于在规定时间内。因此,单位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个人资质证明等资料作为判断双方合作是否合适的依据。如果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某种非常态性合作关系且协议已经确定固定下来且不会轻易变更,则单位支付个人劳务是可以被确认收入的;反之,则不需要考虑个人承担一定支出责任及其他情况而予以扣除。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所得等四项。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下,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而言,需要按照5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外,企业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等福利也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单位支付员工的净收入是可以从综合所得中扣除人力成本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