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贴属于工资薪金,但不属于社保、公积金,也不属于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因此,会计处理上并不是按工资薪金来计算的。而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是: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是企业发生境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能可靠计量时,应当采用现值扣除。”企业取得现金或者经营收入时尚未发生亏损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外。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得扣除。”所以单位每月从员工出差补贴中按实扣除一定额度应由单位缴纳。”所以,这一费用最终需要转回公司来交。
1、差旅费是指企业为了避免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因此支出均为工资薪金性质。
因此,差旅费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在支付差旅费时,应将支出科目进行明细分类。例如:职工通讯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计入差旅费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并按规定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反映。其中,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如职工宿舍)根据员工所居住地区不同,住宿者可享受相应房租或水电等费用优惠;出差交通补助由公司支付的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费用和因公出差人员自行食宿,可以报销或按规定报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与其业务直接相关而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包括城市间交通补助、市内餐饮住宿补贴等;差旅费中包含的差旅费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如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
2、员工出差回来单位给予的补助,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能直接计入职工工资薪金,需计入劳务报酬。
所以,当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准确计量经营成果时,必须在进行成本结转、费用扣除、或收入和成本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基础上,再计算确定收入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在技术服务、产品和相关技术服务中接受劳务报酬,按照合理金额确定。这里的合理是不是只要支付了相应比例的费用就可以了呢?比如给了客户200元,那就直接计入工资薪金或销售提成了哦。但实际上你如果要算的话应该算在其他销售收入中来计算。那么上述案例中,单位给予员工一次出差补贴应该是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除法律规定或者国家统一规定外,企业不得从职工工资薪金以外的扣缴税款凭证中从职工福利待遇或者劳动报酬征收收入”。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应该是计入员工福利来发放。由于公司给予员工报销差旅补助,属于工资薪金外又属于职工福利,因此在计算员工报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单位可以从职工扣除费用中扣除部分应当将剩余部分计入当期工资薪金进行计算缴纳。注意两点:要做好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否则会出现问题。当然这也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情了。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发放差旅费补贴需要先扣除一定比例才能报销,否则不算成本也是不能报销的。
3、企业以提供服务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完成其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交易性支出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发生“应交税费”如何处理?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以即使是以现金结算收入也不能将此部分应税收入扣除,也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所以不要让会计人在处理发票时搞混淆。也不要理解为只收现金没有收到发票就没有纳税义务了。所以,我们公司要合理解决:如果不是因为服务发生的成本计入到营业外支出,那么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服务收入×(1+(营业收入-政府补助)×营业外支出=100.00×(1+0.0601-10%)÷2×(1+0.06)÷12=0.056万元。
4、出差补贴是否属于企业运营成本?
如果公司为员工发放的差旅补贴不属于成本,而是企业自身成本,那么是否应纳税?答案是否定的。即如公司出差所用经费不能采用工资薪金方式计算和扣除时,应按照实际发生额作为成本。企业在发生上述人员出差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出差补贴属于“经营过程中各项发生费用”。也就是说,按照工资薪金方法计算和扣税,而实际发放给员工时,应将相关发票及时提供给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