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各项利润均不得扣除:(1)职工薪酬;(2)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应按以下方式确定:是职工薪酬,还是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计算公式为:所得税费用-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含税) X20%-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应纳税所得额-1。职工薪酬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除前款所列项目外,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大于其名下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一、关于职工薪酬支出的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按照本条例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职工薪酬;(2)生产经营中发生以现金、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如:职工薪酬中涉及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高温津贴、井下津贴、探亲假期间工资、加班费、季度正常工资、高温费、节假日工资、住房补贴、年终奖、福利费等。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3)加班补贴;年终奖、节日期间各种补贴、法定福利和依法应支付给个人、企业的与工资有关的商业保险。按照规定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保范围以内的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职工薪酬可以按以下方式计算:支付给职工个人或者支付给职工的奖金;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薪金中提取;支付给个人(不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福利费或保险;支付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奖励(如提成);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薪酬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计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奖金”中工资薪金以外事项。
二、关于“工资、薪金”计算的依据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所支付的员工因其在企业内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本单位组织职工集体福利或者劳动保护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计算缴纳税款时扣除;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以及与劳动相关的其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项与员工提供的劳动报酬的总和,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支付给个人。
三、计算职工薪酬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按合同支付的职工薪酬,应按照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员工工资、奖金、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的原则,根据实际发生额与成本费用之和计算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及相关费用;(2)按税法规定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费用或者当期损益的收入,分别按照规定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者利润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当期税前扣除。(3)按规定计入当期成本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应由企业承担并计入成本费用范畴中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或福利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3)不得扣除的部分为企业实际发生并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费用。(4)职工薪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部分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用或资产折旧处理;(5)工资、奖金、福利费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奖金、补贴等收入中计入企业财务费用的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上述各项扣除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均未列支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后申报;工资薪金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与本企业发生资金往来而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转出,不得作为所得税费用在计算其他有关损益时转入当期损益;(6)为减少利润而发生或者因支付给职工而实际取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金、福利等支出;与员工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7)其他支出应当留存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提取或者支付后方可结转工资、福利和其它有关费用。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计入相关成本并在当期摊销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一般不包括购买和运输商品形成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但支付给个人或者以该个人名义为其购买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税金所导致因素以外的原因
四、如何判断哪些因素导致不能扣除职工薪酬呢?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员工费用支出计入本企业当期损益;2.费用实际发生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限额标准;3.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后损益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因素:(1)资产负债表日净资产不能减少;(2)所有者权益超过净利润比例过高。如果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因素导致成本超过实际发生额,也可以进行扣除的;4.税前扣除标准和限额是否一致?企业应当选择上述几种方法确定其合理金额后计算确定,该费用不得实际加计扣除。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
1、按不同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生产经营支出、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等费用在所得税计算时不得扣除;2、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企业向非职工支付不超过500万元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损益的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3、税案认定及计算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使企业遭受损失:1、由企业支付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2、税收优惠:如果是为了保护或者奖励被投资企业在依法纳税后取得合理的投资收益而支付的股息、红利等利息;企业与投资者签订的证券投资计划;或为增强投资者信心而支付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其他收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向投资者支付、取得合理价款而取得的收益也可以在税前据实计缴或计入净利润内计算扣除。
六、小结,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条件为企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支付的薪水和其他津贴;
没有职工薪酬的,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计算;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工资薪金支出只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往往采用特殊薪资人员、职工福利等,且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允许其税前扣除。若职工人数少,且为个人发放时不属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就不要进行了职工薪酬扣除。反之,则应计入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