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利润的计算,没有对收入和费用成本的计量做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资本化,人力成本的判断还是比较有争议。具体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现结合财税[2015]82号文件规定:在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和损失准备时,应当调整该项资产与金融负债之间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投资盈利指标是指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日所能可靠取得的资金来源及各种用途予以确认并计算出的数额”。因此,对于净利润是否包括人力成本这一问题,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或者统一的定义。由于对资产负债表日损益项目相关凭证、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列示发生额,所以在处理该部分损益时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15]82号文件规定,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以外出现大额减值的投资而言,可根据减值迹象确认为损失;但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收款项以及与资产相关的义务(通常是应收账款)而言,不适用减值损失法。由此可看出我国对于该部分风险因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是比较严格的,对于人力成本的资本化判断则是有争议的。

二、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本法所称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发生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实物和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费用和支出,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直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直接费用,包括:(1)工资、薪金;(2)奖金、津贴;(3)加班费、调剂费、奖励费;(4)职工福利费;(5)法定孳息;(6)合理的安家费、修理费、保险费;(7)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合理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得有关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财税[2008]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得属于个人所得范畴。其中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非经营性不动产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其他非经营性不动产所得属于个人所得范畴”。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税务处理建议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资收益和损失,税务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进行核算处理。因为人力成本属于企业发生的人力成本,其核算原则是:资本化的人力成本在支出时能够真实体现,不会改变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这一会计准则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该部分净利润收入和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合同签订和执行期间其属于企业提供劳务收入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该部分支出能够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成果。因此对此也是非常正确的。

四、结语

对于净利润是否包括人力成本这一问题,各地区企业还是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未对人力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明确,所以我国法律法规对人力成本的定义与西方国家还是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我国财税部门对该部分费用的会计核算依据也存在一定区别。因此,会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净利润包括该部分费用;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需要进行汇算清缴、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开支项目中可能会存在相关的费用需要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化处理时则需要调整资本化成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合理地确认和计税基数,在确认净利润时按照是否满足“其他收益”中各项费用计算相关项目,但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对所得税前利润的影响等情况下可按不计税基数、按资本化成本分摊递延所得税负债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只有在存在合理财务状况时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而在没有相关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就应根据税法法规明确成本、费用核算期限,但并未确定其是否能摊销年限等。否则应按照实际会计处理规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