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公司经营效益好了,但是工资发放慢了。工资的发放速度如果太快,公司就会产生资金占用。我们都知道企业的经营管理是需要费用的,例如人工成本、办公费或者其他必要支出等等。那么对于员工福利支出这些费用从何而来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财务报表中的人力成本到底从哪里来吗?
一、资产负债表中人力成本,是指企业的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直接和间接支出,包括工资、薪金和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员培训、劳保用品生产费用以及购买管理咨询器具资金与管理费等等。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各种费用,称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和津贴、补贴(包括法定福利和个人福利)。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劳务报酬以及为职工提供的住房等生活待遇支出都属于员工福利支出。如果员工没有按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那么,应当将其中包含的人工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应由个人负担或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单位,为安排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加社会活动而向纳税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作为企业当期缴纳所得税的项目。
二、利润表中人力成本是指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从职工薪酬或其他各项费用中支出的金额。
根据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企业的工资应该是按月发放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员工发放的薪酬应与生产经营成本相等,否则也不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出现亏损或者其他异常情况,企业应当计提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等专项账务处理后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否则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其他流动资产”核算。下面结合案例分析一下人力成本扣除后是否应该计入“利润”之中:
三、所得税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之前,对于非独立经营的企业员工,不能直接取得劳务报酬。按照税法规定,非独立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员工只能按月领取工资,但按照规定,企业员工不能直接取得劳务报酬。那么企业发生的其他非独立单位福利支出,就可以作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合理支出或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标准为其进行处理的,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前扣除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为限,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也就是广告支出。【业务招待费】主要指根据企业业务性质举办的会议、展览等活动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