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按每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作为工作报酬。并在职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时,作为“员工福利费”,或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劳务费用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劳动合同有关且由接受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不包括因政府补贴、福利费、福利费以及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本明细核算方法:劳务分为以下四种:提供劳务:服务于用工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提供劳务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签订协议,约定使用劳动者,支付报酬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二是合同未约定使用职工,而用人单位却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医疗费用的,应从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中计提。除本明细外,还包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一、实际用工
实际用工是指企业以直接支付给职工及其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而发生的与用工有关的必要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在会计上按照工资总额作为费用支出纳入当期费用总额管理,单独设置核算账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在职工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后,从职工实际支付的薪金和社会保险费中予以扣除。不计入“成本费用”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以及提供劳务等部分,应从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中核算。在计税工资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劳动报酬;2.实际支付金额=劳务支出-取得代扣代缴社保险费-劳动报酬部分;3.应计入管理费用——工伤保险费应计入当期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提取的“五险一金”合计额。
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提供劳务的员工发生的工资,计入营业外支出:“劳务费用”是指公司为完成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直接、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工资、奖金(包括福利和津贴),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如:职工福利费中用于支付员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计入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其他职工福利费为员工个人缴纳社保部分;支付给个人的奖金;支付与提供劳务相关的员工福利中涉及的费用。2、以职工工资发放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支出时,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因发生合理费用:如员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4、发生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成本或者费用。5、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其相关方而直接用于支出的手续费、补贴;职工福利费或者劳动防护用品费;员工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即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及其亲属);其他费用。
三、计算确认和摊销时间:
劳务成本包括提供劳务的总金额和平均单价。计算方法为:以工作量(不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的工作)、劳动效率等作为劳务成本确定。应考虑:(1)是否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达到所提供服务内容的要求;(2)是否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或有证据表明提供该工时已对经济利益形成充分保证;(4)或有证据表明已经给雇主或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采用预期净收入法计算确认的劳务费用,不得超过成本。
四、成本
提供劳务:服务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服务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按每月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报酬,应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不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提供劳务取得佣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提供劳务产生的其他支出:1.工资薪金支出;12月内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失业保险费或养老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社保基金代缴);3.劳动工资支出。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种情形供参考。
五、结转成本的计算方法:
在确认时点上,结转成本的计算方法为:发生当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而支出的各种支出,按其在该用途上可归属于该项支出前已经发生,但尚未计提的费用,结转到当期成本。该结转成本是指在一年内发生且与其相关费用化期间发生额中反映的净额;或一项成本是可以确定为当期费用或成本的费用化化。其中,根据已发生项目及已计提数确定。本明细各项扣除额如下:1.提供劳务发生额计算方法为:取得劳务费收入+在一年内支付其他与履行有关义务相关而支出项目金额超过当期费用化化限额的支出数2.完工百分比法:按照企业已发生会计凭证或账簿记载真实财务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凭证计算的。对于用于确定实际收入金额的部分予以扣除;对于超过应扣除项目和金额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或转出当期扣除。3.实际发生额为:已经摊销(或预计能够摊销)额。